[發明專利]電動車輛在審
| 申請號: | 202210871926.2 | 申請日: | 2022-07-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5848158A | 公開(公告)日: | 2023-03-28 |
| 發明(設計)人: | 村瀨淳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株式會社斯巴魯 |
| 主分類號: | B60L15/20 | 分類號: | B60L15/20;B60W30/20;B60T8/176;B60L7/10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史雁鳴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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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車輛 | ||
1.一種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包括:
電動發電機,所述電動發電機構成為對車輪進行驅動;
電池,所述電池連接于所述電動發電機;
發電機控制裝置,所述發電機控制裝置構成為對由所述電動發電機進行的再生制動進行控制;
制動裝置,所述制動裝置構成為對所述車輪機械地進行制動;
ABS控制裝置,所述ABS控制裝置構成為監視所述車輪的旋轉速度,并且,根據該旋轉速度控制所述制動裝置,由此,實施避免或者抑制所述車輪的鎖死的ABS控制;
減振控制裝置,所述減振控制裝置構成為監視在所述電動發電機的旋轉速度中產生的規定的振動成分,并且,根據該規定的振動成分控制所述發電機控制裝置,由此,實施利用所述再生制動抵消或者抑制所述規定的振動成分的減振控制;以及
系統控制裝置,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至少基于所述電池的充電狀態來判定能否實施所述減振控制,其中,
所述ABS控制裝置在實施所述ABS控制時,向所述系統控制裝置發送請求信號,
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在判定為能夠實施所述減振控制,并且從所述ABS控制裝置接收到所述請求信號時,向所述減振控制裝置發送指令信號,
所述減振控制裝置構成為,在從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接收到所述指令信號時,實施所述減振控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還基于與所述電池的充電相關的限制值,判定能否實施所述減振控制。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還基于與所述電動發電機的再生制動相關的限制值,判定能否實施所述減振控制。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
基于與所述電池的充電相關的限制值,計算所述電動發電機在所述再生制動中能夠輸出的第一最大再生轉矩,
基于與所述電動發電機的再生制動相關的限制值,計算所述電動發電機在所述再生制動中能夠輸出的第二最大再生轉矩,
當所述第一最大再生轉矩和所述第二最大再生轉矩之中的最小值超過作為實施所述減振控制所需的轉矩的值的必要轉矩閾值時,判定為能夠進行所述減振控制。
5.如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當判定為能夠進行所述減振控制時,向所述ABS控制裝置發送允許信號,
所述ABS控制裝置構成為,當接收到所述允許信號并且實施所述ABS控制時,向所述系統控制裝置發送所述請求信號。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還基于在所述電動發電機中是否發生異常,判定能否實施所述減振控制。
7.如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變速桿,其中,所述系統控制裝置構成為還基于所述變速桿是否處于驅動位置,判定能否實施所述減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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