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燃燒器以及炊具有效
| 申請號: | 202122019969.1 | 申請日: | 2021-08-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15597267U | 公開(公告)日: | 2022-01-21 |
| 發明(設計)人: | 趙雨;蘇慧玲;俞瑜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3D14/58 | 分類號: | F23D14/58;F23D14/62;F23D14/46;F24C3/08 |
| 代理公司: | 上海弼興律師事務所 31283 | 代理人: | 楊東明;曾鶯華 |
| 地址: | 315336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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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燃燒 以及 炊具 | ||
1.一種燃燒器,所述燃燒器包括底座、以及覆蓋在所述底座上的外環火蓋,所述底座與所述外環火蓋圍合形成外環混氣室,所述外環混氣室包括設置于所述底座內的外環混氣腔,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環混氣腔包括具有頂部敞口的由上至下凹進的第一混氣腔、以及位于所述第一混氣腔的下方的具有底部敞口的由下至上凹進的第二混氣腔,所述第一混氣腔為環狀,所述第二混氣腔沿所述第一混氣腔的徑向延伸,且相對的兩端均與所述第一混氣腔直接連通,所述第二混氣腔的底部敞口為外環進氣口,且部分及另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混氣腔位于所述外環進氣口沿所述第一混氣腔的徑向延伸的相對的兩端的正上方。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包括:內環壁和外環壁、頂壁、底壁以及相對設置的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所述內環壁和外環壁呈環形并且同心間隔設置;
所述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均沿所述第一混氣腔的徑向設置,所述第一側壁和所述第一側壁的兩端均分別連接于所述外環壁的不同位置;
所述頂壁沿所述第一混氣腔的徑向設置,且所述頂壁的兩端分別連接于所述內環壁的不同位置,所述頂壁位于所述第一側壁和所述第二側壁的上方,所述頂壁相對的兩側分別與所述第一側壁和所述第二側壁連接;
所述底壁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的上方,所述第二部分位于所述第一側壁與所述第二側壁的下方;所述第一部分連接于所述內環壁和外環壁之間;所述第二部分沿所述第一混氣腔的徑向設置,所述第二部分的兩端分別與所述外環壁連接,且所述第二部分的相對的兩側分別與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連接,所述外環進氣口開設于所述第二部分。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環壁、所述外環壁、所述底壁的第一部分圍合形成所述第一混氣腔;
所述頂壁、所述第一側壁、所述第二側壁和所述底壁的第二部分圍合形成所述第二混氣腔。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燒器還包括內環火蓋,所述底座與所述內環火蓋圍合形成內環混氣室,所述內環混氣室包括設置于所述底座內的內環混氣腔,所述內環混氣腔的內環進氣口內置于所述外環進氣口中。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環進氣口開設于所述頂壁上,且所述內環混氣腔位于與所述頂壁的上方。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頂壁靠近所述內環壁的一端沿所述第一混氣腔的徑向逐漸向上延伸以形成一傾斜壁。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傾斜壁所在的平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45度-60度。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頂壁包括靠近所述內環壁設置的第一傾斜壁和第二傾斜壁、以及連接于第一傾斜壁和第二傾斜壁之間的連接部,所述連接部沿水平方向設置。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傾斜壁和第二傾斜壁對稱設置。
10.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還包括密封臺階,所述密封臺階設于所述底壁的第二部分的下表面,且沿所述外環進氣口的外周緣設置。
11.如權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一體壓鑄成型。
12.一種炊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炊具包括如權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燃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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