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帶照明裝置的道路整修機在審
| 申請號: | 202111168825.0 | 申請日: | 2021-09-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4277646A | 公開(公告)日: | 2022-04-05 |
| 發明(設計)人: | B·埃德曼;T·塞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約瑟夫福格勒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1C19/48 | 分類號: | E01C19/48;F21V33/00;F21Y115/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所 11326 | 代理人: | 程爽;金欽華 |
| 地址: | 德國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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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裝置 道路 整修 | ||
1.一種道路整修機(1),其包括:
用于接收攤鋪物料的物料料斗(7);
用于壓實攤鋪物料的熨平板(11);以及
主控制臺(13),所述主控制臺(13)為所述道路整修機(1)上的操作者提供操作位置;
其中所述主控制臺(13)包括地板區域(17),
其中所述道路整修機(1)包括照明單元(31),
其中所述照明單元(31)布置成相對于豎直方向比所述主控制臺(13)的地板區域(17)高不超過140cm,并且
其中所述照明單元(31)布置成使得在操作期間由所述照明單元(31)發射的光輸出的至少60%落在所述主控制臺(13)的地板區域(17)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單元(31)的主發射方向(33)相對于水平面向下傾斜,特別是傾斜至少10度、或至少20度、或至少30度、或至少40度、或至少50度、或至少60度、或至少70度、或至少80度、或約90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道路整修機(1)包括不透明的上遮蔽件,所述不透明的上遮蔽件布置在所述照明單元(31)的上方并且至少從上方從觀察方向遮蔽所述照明單元(31)。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道路整修機(1)包括不透明的側遮蔽件,所述不透明的側遮蔽件至少從水平觀察方向遮蔽所述照明單元(31)。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制臺(13)還包括控制面板(21),所述控制面板(21)具有用于控制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功能的控制元件,并且所述照明單元(31)安裝在所述控制面板(21)的下方。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制臺(13)還包括用于操作者的座椅(19),并且所述座椅(19)的靠背(39)的上端與所述照明單元(31)之間的假想線性連接線(37)延伸穿過所述控制面板(21)或穿過設置在所述控制面板(21)下方的結構。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單元(31)安裝到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部件的下側,特別是安裝到用于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控制面板(21)的保持器的下側,或者安裝到用于使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控制面板(21)相對于滑動方向滑動的面板引導件(27)的下側。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制臺(13)的地板區域(17)是用于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操作者的行走表面和/或踏面和/或站立表面。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單元(31)的光度和/或光顏色是可單獨調節的。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道路整修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亮度傳感器(43),其中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控制裝置(45)配置成根據由所述亮度傳感器(43)的傳感器輸出來調節所述照明單元(31)的光度。
11.一種道路整修機(1),其包括:
用于接收攤鋪物料的物料料斗(7);
用于壓實攤鋪物料的熨平板(11);以及
主控制臺(13),所述主控制臺(13)具有用于操作者的座椅(19)并且具有控制面板(21),所述控制面板(21)具有用于控制所述道路整修機(1)的功能的控制元件;
其中所述道路整修機(1)包括照明單元(31);
其中在用于所述操作者的所述座椅(19)的靠背(39)的上端與所述照明單元(31)之間的假想線性連接線(37)延伸穿過所述控制面板(21)或穿過設置在所述控制面板(21)下方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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