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船塢建造系統及鋼殼沉管與船舶并行建造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718881.0 | 申請日: | 2021-06-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401315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9-17 |
| 發明(設計)人: | 何開平;宋神友;賴少波;金文良;梁劍明;陳標烘;蔣巍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船黃埔文沖船舶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3C1/02 | 分類號: | B63C1/02;B63C5/02;B63B73/00;E02D29/073 |
| 代理公司: |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11332 | 代理人: | 黃建祥 |
| 地址: | 510715 廣***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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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船塢 建造 系統 鋼殼沉管 船舶 并行 方法 | ||
1.一種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船塢(1),所述船塢(1)的出塢口設置有擋水塢門(13),所述船塢(1)內部設置有分隔塢門(14),所述分隔塢門(14)與所述擋水塢門(13)相對且間隔設置,且所述分隔塢門(14)能夠選擇性地將所述船塢(1)分隔成位于所述分隔塢門(14)與所述擋水塢門(13)之間的第一塢室(11)以及位于所述分隔塢門(14)與所述船塢(1)尾部之間的第二塢室(12),所述第一塢室(11)內至少能夠容納一總裝后的船舶,所述第二塢室(12)沿寬度方向并排設置有船舶建造區和鋼殼沉管建造區,所述船舶建造區用于拼裝船舶總段,所述鋼殼沉管建造區用于拼裝建造鋼殼沉管(4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船塢建造系統還包括用于支承所述鋼殼沉管(40)的管節塢墩(2),所述管節塢墩(2)的高度小于1.2mm,所述管節塢墩(2)的高度能夠調節。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節塢墩(2)包括管節基墩(21)和可拆卸設置于所述管節基墩(21)上端面的支撐頭(22),所述管節基墩(21)由水泥澆筑形成,所述支撐頭(22)的高度能夠調節。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船塢建造系統還包括用于支撐船舶的船舶塢墩(3),所述船舶塢墩(3)包括船舶基墩(31)和可拆卸設置于所述船舶基墩(31)上的木頭墊層(32),所述船舶基墩(31)與所述管節基墩(21)能夠互換。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船塢建造系統還包括靠架(4),所述靠架(4)可拆卸連接于所述鋼殼沉管(40)靠近塢墻(15)的一側,且所述靠架(4)凸出所述鋼殼沉管(40)。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靠架(4)包括相連的第一架部(41)和第二架部(42),所述第一架部(41)與所述鋼殼沉管(40)的上端可拆卸連接,所述第二架部(42)位于所述鋼殼沉管(40)與所述塢墻(15)之間,所述第二架部(42)與所述鋼殼沉管(40)之間具有間隙。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部(42)靠近所述鋼殼沉管(40)的一側設置有第一彈性件(44),和/或,所述第二架部(42)靠近所述塢墻(15)的一側設置有第二彈性件(45)。
8.根據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船塢(1)的總長為340m~480m,總寬為80m~110m;
所述第一塢室(11)的長度為200m~280m。
9.一種鋼殼沉管與船舶并行建造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船塢建造系統,并包括如下步驟:
關閉擋水塢門(13)和分隔塢門(14),在第一塢室(11)內進行一室船舶(20)的建造,同時,在第二塢室(12)中進行二室船舶(30)及鋼殼沉管(40)的建造;
當所述一室船舶(20)建造完成后,對所述一室船舶(20)進行出塢操作,出塢操作完成后,關閉所述擋水塢門(13),并對所述第一塢室(11)進行排水;
打開分隔塢門(14),并繼續所述鋼殼沉管(40)和所述二室船舶(30)的建造,直至所述鋼殼沉管(40)和所述二室船舶(30)均建造完畢;
打開擋水塢門(13),所述鋼殼沉管(40)和所述二室船舶(30)出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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