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及智能頭盔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582249.8 | 申請日: | 2021-05-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327401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31 |
| 發明(設計)人: | 何志長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酷外智聯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8B21/02 | 分類號: | G08B21/02;G08B25/08;A42B3/30;A42B3/04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海盛達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44540 | 代理人: | 蔡星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福海街道***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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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提高 行駛 安全性 方法 智能 頭盔 系統 | ||
1.一種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驟1,智能頭盔開機并與移動終端建立無線通訊連接;
步驟2,電動車控制端開機并與移動終端建立通訊連接;
步驟3,智能頭盔檢測騎手是否已規范佩戴頭盔;
步驟4,當智能頭盔檢測到騎手已規范佩戴頭盔時,智能頭盔發送反饋至移動終端,移動終端發送準許啟動行駛指令至電動車控制端;
步驟5,智能頭盔內置的陀螺儀實時監測采集旋轉角度數據,并傳輸至智能頭盔的中央處理器進行分析;
步驟6,智能頭盔分析旋轉角度數據中是否存在3秒內有2次或以上旋轉角度≥45度的情況;
步驟7,當智能頭盔發現旋轉角度數據中不存在3秒內有2次或以上旋轉角度≥45度的情況時,智能頭盔內置的加速度計實時監測采集加速度數據,并傳輸至智能頭盔的中央處理器進行分析;
步驟8,智能頭盔分析加速度數據中是否存在1秒內加速度值不在預設閾值范圍內的時間≥0.6秒且其中存在重力加速度值9.8m/s2的情況;
步驟9,當智能頭盔發現加速度數據中不存在1秒內加速度值不在預設閾值范圍內的時間≥0.6秒且其中存在重力加速度值9.8m/s2的情況時,智能頭盔判斷電動車行駛無異常,繼續保持陀螺儀和加速度計的實時監測采集和對數據的分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1-9中,所述智能頭盔的電源為有極性電容。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6中,當智能頭盔發現旋轉角度數據中存在3秒內有2次或以上旋轉角度≥45度的情況時,智能頭盔通過移動終端向電動車控制端發送轉向指令,點亮轉向燈。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8中,當智能頭盔發現加速度數據中存在1秒內加速度值不在預設閾值范圍內的時間≥0.6秒且其中存在重力加速度值9.8m/s2的情況時,智能頭盔判斷駕駛人跌倒并發送緊急求助指令至移動終端,移動終端撥打預存緊急求助電話進行求助。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1中,所述電動車控制端與所述移動終端的無線通訊連接為藍牙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1-9中,所述移動終端內預存有緊急求助電話,所述智能頭盔內預設有電動車正常行駛的加速度閾值范圍。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驟3中,當智能頭盔未檢測到騎手已規范佩戴頭盔時,電動車控制端未收到準許啟動騎行指令,電動車無法啟動行駛。
8.一種實現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方法的頭盔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動終端、電動車控制端和智能頭盔,其中所述移動終端包括:
第一信息接收模塊,用于接收智能頭盔發送的騎手已規范佩戴頭盔的反饋信息,用于接收智能頭盔發送的轉向指令和緊急求助指令;
第一信息發送模塊,用于發送準許啟動行駛指令至電動車控制端,用于發送轉向指令和緊急求助指令至電動車控制端;
存儲模塊,用于預存緊急求助電話;
通話模塊,用于撥打緊急求助電話。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及智能頭盔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車控制端包括:
第一信息接收模塊,用于接收移動終端發送的準許啟動行駛指令和轉向指令;
電動車控制中心,用于控制電動車啟動行駛和轉向。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提高行駛安全性的方法及智能頭盔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頭盔包括:
第一信息發送模塊,用于向移動終端發送騎手已規范佩戴頭盔的反饋信息,用于向移動終端發送轉向指令和緊急求助指令;
陀螺儀,用于實時監測采集頭盔旋轉角度數據;
加速度計,用于實時監測采集頭盔加速度數據;
中央處理器,用于分析陀螺儀和加速度計采集的頭盔旋轉角度數據、頭盔加速度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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