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換電電池箱及電動礦車有效
| 申請號: | 202023329890.0 | 申請日: | 2020-12-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13989087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17 |
| 發明(設計)人: | 海曉濤;孫健;李永昌;曹恩福;楊朝暉;溫亞明;齊順河;賈俊國 | 申請(專利權)人: | 國網智慧能源交通技術創新中心(蘇州)有限公司;湖州宏威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國網商用電動汽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網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M50/244 | 分類號: | H01M50/244;H01M50/249;H01M50/256;B60K1/04;B60L53/80 |
| 代理公司: | 無錫市匯誠永信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2260 | 代理人: | 豐葉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蘇州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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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電池 電動 礦車 | ||
1.一種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裝在車架(1)上的電池箱本體(2)、與叉車相配合的叉舉結構(3),以及貼合設置在可升降或舉升的車廂(4)下表面的限位鎖止結構(5),所述叉舉結構(3)相對設置在電池箱本體(2)的兩側,所述限位鎖止結構(5)設置在電池箱本體(2)上,所述叉舉結構(3)包括與叉車的貨叉(6)配合壓緊的頂升板(31),所述頂升板(31)上設有與叉車的貨叉(6)配合插接的豎向限位部(32)。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箱本體(2)的兩側分別相對設置定位結構(7)和限位結構(8),所述叉舉結構(3)分別對應平行設于定位結構(7)、限位結構(8)的下方,所述定位結構(7)和限位結構(8)分別與車架(1)配合安裝。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箱本體(2)上相對設有安裝架(9),所述定位結構(7)設置在其中一個安裝架(9)上,所述限位結構(8)設置在另一個安裝架(9)上,其中一個所述安裝架(9)上設有接插頭(10)。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箱本體(2)的一側間隔設有兩個限位結構(8),所述電池箱本體(2)的另一側設有一定位結構(7),兩個所述限位結構(8)與一定位結構(7)之間連線形成等腰三角形。
5.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結構(7)為沿豎向設置的第二導向套,所述限位結構(8)為沿豎向設置的限位孔。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鎖止結構(5)包括彈性結構(51)、第一支撐件(52)及第二支撐件(53),所述第一支撐件(52)與第二支撐件(53)之間保持間距設置,所述第一支撐件(52)固定在彈性結構(51)上,所述第二支撐件(53)的相對兩側可位移地滑動安裝在第一支撐件(52)上。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換電電池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于調節第二支撐件(53)與第一支撐件(52)之間間距的調節件(54),所述調節件(54)設置在第一支撐件(52)與第二支撐件(53)之間的中部。
8.一種電動礦車,包括車架(1)及安裝在車架(1)上的車頭和車廂(4),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如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換電電池箱,以及安裝在車架(1)上的電池架(11),所述換電電池箱位于車廂(4)的下方,所述電池架(11)包括相對設置在車架(1)兩側的第一支架(111)和第二支架(112),所述第一支架(111)、第二支架(112)間隔設置并分別與車架(1)固定連接,所述第一支架(111)與第二支架(112)之間可拆卸安裝換電電池箱,所述第一支架(111)與定位結構(7)配合安裝,所述第二支架(112)與限位結構(8)配合安裝,所述第一支架(111)或第二支架(112)上設有與接插頭(10)配合插接的接插座(12)。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礦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架(11)還包括安裝在車架(1)上平衡支架(113),所述第一支架(111)和第二支架(112)分別固定安裝在平衡支架(113)的兩側。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電動礦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111)上設有第一導向部(114),所述第二支架(112)上設有第二導向部(115),所述定位結構(7)與第一導向部(114)卡接,所述限位結構(8)與第二導向部(115)配合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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