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內鍋和烹飪器具有效
| 申請號: | 202022781447.0 | 申請日: | 2020-11-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15016022U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07 |
| 發明(設計)人: | 呂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蘇泊爾家電制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27/00 | 分類號: | A47J27/00;A47J27/08;A47J36/00;A47J36/38 |
| 代理公司: | 北京磐華捷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851 | 代理人: | 謝栒 |
| 地址: | 310052 浙江省杭州***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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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烹飪 器具 | ||
1.一種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鍋(100)包括底壁(110)和與所述底壁連接的側壁(120),所述底壁形成放置部(111),所述側壁包括依次相連的回流壁(121)、沖擊壁(122)和聚集壁(123),所述沖擊壁連接在所述聚集壁和所述回流壁之間且大致構造為直壁,所述聚集壁設置在所述沖擊壁的上方且相對于所述沖擊壁朝向所述內鍋的中軸線縮進,
其中,所述回流壁連接在所述放置部和所述沖擊壁之間且構造為向外平緩凸出的弧形壁,所述沖擊壁和所述回流壁的內表面均設置有刻度線,與所述內鍋的最大烹飪量程的30%~50%對應的刻度線位于所述回流壁的內表面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壁的垂直高度H3與所述沖擊壁的垂直高度H2之間的關系滿足:H3/H2≥1。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壁的所述垂直高度H3滿足:H3≥35mm。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壁的所述垂直高度H3滿足:40mm≤H3≤65mm。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壁的垂直高度H3與所述內鍋的垂直高度H之間的關系滿足:0.2≤H3/H≤0.5。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壁的內表面的同一經線處的緯圓直徑的最大處尺寸點與最小處尺寸點之間的連線FG與所述內鍋的徑向方向的夾角A滿足:A≥20°。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集壁構造為傾斜的直壁或外凸的弧形壁或內凹的弧形壁。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集壁的內表面的同一經線處的緯圓直徑的最小處尺寸點與最大處尺寸點之間的連線EI與所述內鍋的徑向方向的夾角B滿足:B≤80°。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集壁的垂直高度H1滿足:H1≤45mm。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集壁的垂直高度H1與所述內鍋的垂直高度H之間的關系滿足:0.15≤H1/H≤0.4。
11.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集壁的內表面的最大緯圓的直徑D1與最小緯圓的直徑D2之間的關系滿足:D1-D2≥10mm。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鍋的內腔具有最大直徑D,所述最大直徑D與所述內鍋的垂直高度H之間的關系滿足:1.4≤D/H≤2.0。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置部構造為沿所述內鍋的徑向方向延伸的直線段。
14.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內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鍋還包括支撐拿取部(150),所述支撐拿取部設置在所述聚集壁的頂端并沿所述內鍋的徑向方向向外延伸。
15.一種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煲體,所述煲體中設置有如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所述的內鍋;以及
蓋體,所述蓋體可開合地設置于所述煲體之上,并能夠在所述蓋體和所述內鍋之間構成烹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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