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傾斜楔形樁與豎直楔形樁的組合支護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2021808152.1 | 申請日: | 2020-08-26 |
| 公開(公告)號: | CN212506305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09 |
| 發明(設計)人: | 周海祚;鄭剛;何曉佩;李松昊;郭知一;劉照朋;劉鑫菊;吳小波 | 申請(專利權)人: | 天津大學 |
| 主分類號: | E02D17/04 | 分類號: | E02D17/04 |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責任專利代理事務所 12201 | 代理人: | 張建中 |
| 地址: | 300072*** | 國省代碼: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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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傾斜 楔形 豎直 組合 支護 結構 | ||
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傾斜楔形樁與豎直楔形樁的組合支護結構,包括傾斜于水平面布設的楔形樁A和垂直于水平面布設的楔形樁B,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交替排列構成排樁支護結構;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沿基坑邊沿內側設置,在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的樁頂上設有冠梁;所述楔形樁A的下部向基坑內傾斜,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的橫截面的面積從樁頂至樁底依次變??;所述楔形樁A的樁頂中心連線與所述楔形樁B的樁頂中心連線平行或重合。本實用新型可減小樁頂位移,增加開挖深度,降低基坑傾覆破壞可能性,可減小支護樁設計強度以降低造價。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基坑支護結構,特別涉及一種傾斜楔形樁與豎直楔形樁的組合支護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隨著國家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地下大面積大長度基坑占我國基坑總面積的80%以上。但是傳統的支護方式存在著較大的不足和缺陷:1.對于懸臂基坑支護結構,僅能適用于基坑開挖深度較淺,土質條件較好的基坑工程中;2.對于內支撐支護結構,雖然其可以應用在深基坑中,但是施工復雜,施工工期長,環境污染嚴重,并且造價高。因此傾斜樁支護結構應運而生,通過將豎直懸臂支護樁向基坑內傾斜一定角度,形成傾斜支護樁,并將傾斜支護樁與豎直支護樁交替布置,便可形成斜直交替支護結構。傳統的斜直交替支護樁均采用管樁,在軟土地基基礎工程中,管樁受力形式大多為摩擦基礎樁,而管樁樁身的混凝土強度(C60-C100)很高,但樁體的比表面積(單位混凝土體積與樁身外表面積之比)較小,因此管樁樁身外表與土壤間的作用力遠遠小于樁身強度,樁身結構強度沒有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造成了混凝土管樁承載力的很大浪費,無法充分發揮支護結構的樁身摩擦力。而支護結構整體支護能力主要靠直樁給予斜樁的拉力來發揮,傳統的管樁未能充分發揮此拉力。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為解決公知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而提供一種傾斜楔形樁與豎直楔形樁的組合支護結構。
本實用新型為解決公知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傾斜楔形樁與豎直楔形樁的組合支護結構,包括傾斜于水平面布設的楔形樁A和垂直于水平面布設的楔形樁B,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交替排列構成排樁支護結構;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沿基坑邊沿內側設置,在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的樁頂上設有冠梁;所述楔形樁A的下部向基坑內傾斜,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的橫截面的面積從樁頂至樁底依次變小;所述楔形樁A的樁頂中心連線與所述楔形樁B的樁頂中心連線平行或重合。
進一步地,所述楔形樁A的軸線與所述楔形樁B的軸線之間的夾角角度≤30°。
進一步地,所述楔形樁A或所述楔形樁B的樁底深度為2~2.5倍基坑開挖深度。
進一步地,所述楔形樁A或所述楔形樁B的楔角為5°~15°。
進一步地,所述楔形樁A或所述楔形樁B的頂端樁徑為600~1200mm。
進一步地,所述冠梁的寬度方向邊緣超出所述楔形樁A及所述楔形樁B的樁頂邊緣,所述冠梁的高度大于等于所述楔形樁A或所述楔形樁B的平均樁徑的0.6倍。
進一步地,所述冠梁的寬度方向邊緣超出所述楔形樁A和所述楔形樁B的樁頂邊緣的尺寸為:所述楔形樁A或所述楔形樁B的平均樁徑的0.5倍。
進一步地,相鄰楔形樁A和楔形樁B的樁間距為2~4倍楔形樁A的平均樁徑或2~4倍楔形樁B的平均樁徑。
進一步地,設楔形樁B長度為L,在楔形樁B的樁頂中心連線外側且距離楔形樁B的樁頂中心連線0.2L處設置水泥攪拌樁隔水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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