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2021009212.3 | 申請日: | 2020-06-04 |
| 公開(公告)號: | CN212280116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1-05 |
| 發明(設計)人: | 王林;孫禮濤;翁鴻飛;李智強;張忠山;張勇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信國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2B3/04 | 分類號: | A42B3/04 |
| 代理公司: | 成都行之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51220 | 代理人: | 高俊 |
| 地址: | 610000 ***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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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建筑 施工現場 不安全 行為 識別 系統 | ||
1.一種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包括安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帽帽殼和帽襯之間設有壓力傳感器,所述壓力傳感器用于監測帽殼和帽襯之間的壓力大小;
所述壓力傳感器與控制模塊電連接,所述控制模塊電連接有警報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至少三個信號收發器,所述控制模塊還電連接有第一信號收發模塊;
所述信號收發器與第一信號收發模塊通訊連接,通過第一信號收發模塊與信號收發器之間的通訊時長確定控制模塊與各信號收發器之間的距離。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收發器的數量為三個。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收發器的數量為四個,且四個信號收發器呈正三棱錐分布。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收發器包括殼體和設置在殼體內的第二信號收發模塊,所述第二信號收發模塊與第一信號收發模塊電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內還設有攝像頭,所述攝像頭用于采集施工現場的圖像,所述攝像頭與第二信號收發模塊電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帽殼內設有紅外傳感器,所述紅外傳感器與控制模塊電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帽還設有煙霧傳感器,所述煙霧傳感器與控制模塊電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建筑施工現場不安全行為識別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號收發模塊為藍牙模塊、紅外模塊、wifi模塊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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