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有效
| 申請號: | 202020283412.1 | 申請日: | 2020-03-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946921U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17 |
| 發明(設計)人: | 朱楠 | 申請(專利權)人: | 自貢市南方鍋爐機械配套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0J3/00 | 分類號: | C10J3/00;C01B32/4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聯瑞聯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411 | 代理人: | 馬秀萍 |
| 地址: | 643100 ***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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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氧化碳 氣體 發生 | ||
1.一種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相互連接的進料用上殼體(1)、下料用中殼體(2)和產生一氧化碳的下殼體(3);上殼體(1)和中殼體(2)連接處設有第一自動卸料機構(10),中殼體(2)和下殼體(3)之間連接有下料殼(4);下料殼(4)與其底部所在水平面之間的夾角為30°-7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下料殼(4)外壁設有降溫殼(5),降溫殼(5)和下料殼(4)之間具有封閉間隙(6);間隙(6)內充有冷卻液;下殼體(3)或下料殼(4)上設有冷卻液循環口(7)。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上殼體(1)包括料斗(8)和料倉(9);料斗(8)、料倉(9)、中殼體(2)依次連接;第一自動卸料機構(10)設置于料倉(9)和中殼體(2)的連接處;料斗(8)和料倉(9)連接處設有第二自動卸料機構(11)。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第一自動卸料機構(10)和第二自動卸料機構(11)具有相同的結構;第一自動卸料機構(10)包括固定在中殼體(2)相對內壁之間的連接桿(12);連接桿(12)的兩側分別轉動連接有下料板(13),連接桿(12)上連接有扭簧(14),扭簧(14)位于連接桿(12)的底部支撐兩個下料板(13)。
5.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下殼體(3)內壁設有連通下料殼(4)的防磨套(15)。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下殼體(3)側壁上部設有一氧化碳氣體出口(17);下殼體(3)底部設有多個電加熱棒口(16)。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氧化碳氣體發生爐,其特征在于:下料殼(4)與其底部所在水平面之間的夾角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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