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20040813.4 | 申請日: | 2020-01-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598722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29 |
| 發明(設計)人: | 孫立;余斌;黃麗君;丁毅;謝波;肖瑋;朱磊;周曦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21F1/00 | 分類號: | E21F1/00;E21F1/04;E21F1/08;E21F17/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知義律師事務所 31304 | 代理人: | 劉峰 |
| 地址: | 200011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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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城市道路 隧道 污染物 分散 排放 裝置 | ||
1.一種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集中排風口(2)、隧道風機房(3)、夾層風道(4)和防雨百葉(5),所述集中排風口(2)開設在隧道主體(1)的頂部,所述隧道主體(1)與所述隧道風機房(3)通過所述集中排風口(2)連通,所述隧道主體(1)的上部設置所述隧道風機房(3)和所述夾層風道(4);
所述隧道風機房(3)包括隧道排風機(31)、第一消聲器(32)和風閥(33);
所述夾層風道(4)包括第二消聲器(41)和排風豎井(42),所述排風豎井(42)的出風口處設置所述防雨百葉(5)。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風豎井(42)的數量大于或等于5座。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風豎井(42)的數量大于5座,多個所述排風豎井(42)沿所述隧道主體(1)的上方均勻布置,且相鄰的所述排風豎井(42)之間間距大于或等于50m。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排風豎井(42)的面積大小均不相同,且所述排風豎井(42)靠近所述隧道主體(1)的出口越近面積越大。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雨百葉(5)與所述排風豎井(42)為可拆卸結構。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雨百葉(5)具有消聲功能。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隧道污染物分散排放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集中排風口(2)內設置有防蟲網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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