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的管理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514182.6 | 申請日: | 2020-12-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598543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4-02 |
| 發明(設計)人: | 徐單恒 | 申請(專利權)人: | 杭州安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50/18 | 分類號: | G06Q50/18;G06F21/32 |
| 代理公司: | 浙江英普律師事務所 33238 | 代理人: | 陳小良;劉芬豪 |
| 地址: | 310015 浙江省杭州市拱***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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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互聯網 仲裁 電子 證據 管理 裝置 | ||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的管理裝置,包括若干存證終端和取證終端,存證終端用于將證據存儲于電子證據服務器,取證終端用于將證據由電子證據服務器中取出;存證終端、取證終端均通過網絡與電子證據服務器通訊,在存證終端和取證終端上均設置有身份識別器,身份識別器要用于識別操作者的身份。本發明可以有效地保證存儲器內數據不被誤操作,從而可以有效地防止當事人反悔,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效率。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互聯網司法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的管理裝置。
背景技術
隨著互聯網仲裁應用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案件通過互聯網仲裁進行在線仲裁。互聯網仲裁由于沒有地域限制,因此,互聯網仲裁相對于傳統的仲裁具有審理效率高、審理費用低的優點。電子證據以證據的形式作為審理人員認定事實的基礎,電子證據的管理尤為重要。
現有技術中互聯網仲裁的電子證據管理不合理,客戶端上傳的電子證據時,電子證據平臺并不采集客戶端的信息,電子證據的這種管理方式可能會造成電子證據平臺采集的電子證據存在瑕疵,不利于電子證據的后續使用。
發明內容
鑒于以上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用于提供一種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的管理裝置,可以有效地保證存儲器內數據不被誤操作,從而可以有效地防止當事人反悔,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效率。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的管理裝置,包括若干存證終端和取證終端,存證終端用于將證據存儲于電子證據服務器,取證終端用于將證據由電子證據服務器中取出;存證終端、取證終端均通過網絡與電子證據服務器通訊,在存證終端和取證終端上均設置有身份識別器,身份識別器要用于識別操作者的身份。
優選地,所述身份識別器為指紋識別器。
優選地,所述身份識別器為虹膜識別器。
優選地,所述身份識別器為CA證書識別器。
優選地,所述身份識別器為密碼識別器。
優選地,所述電子證據服務器的存儲器內部設置有數據摘要生成器,所有數據存儲時生成該數據的數據摘要,數據摘要算法使用國際標準的MD5或SHA256或國密算法SM3。
優選地,所述電子證據服務器的存儲器內部設置有時間戳生成器,數據存儲時附加上當時的時間戳。
采用本發明具有如下的有益效果:
(1)當前產品的存證終端和取證終端均有多個,有利于多個當事人的相應操作,優化了證據管理方法與裝置的操作性能;
(2)身份識別器可以采用的種類多,有利于滿足不同用戶的操作習慣;
(3)摘要生成器主要用于對存儲器內的文件生成摘要,以利于后續查找,優化了證據管理方法與裝置的性能;
(4)時間戳生成器主要用于記錄證據的提交時間,以防止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優化了證據管理方法與裝置的性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的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的管理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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