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系統、終端及存儲介質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387043.1 | 申請日: | 2020-12-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381643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19 |
| 發明(設計)人: | 蘇國慶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百應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40/02 | 分類號: | G06Q40/02;G06Q50/18;G06Q10/06 |
| 代理公司: | 杭州浙言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3370 | 代理人: | 易朝暉 |
| 地址: | 311121 浙江省杭州市***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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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智能 催收 方法 系統 終端 存儲 介質 | ||
1.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導入的資產包,其中,所述資產包包括待催收案件,所述待催收案件為
進入催收階段的貸款訂單;
將所述資產包中的每一個所述待催收案件根據預設的分案策略分配進入對應
的案件池,其中,所述案件池包括智能案件池、人工案件池、委外案件池和司法案件池;
根據預先配置的外呼模板,對分配進入智能案件池的所述待催收案件進行外呼,其中,所述外呼模板根據所述待催收案件前一次的外呼結果決定對所述待催收案件進一步外呼或進入其它案件池。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分
案策略包括:
獲取所述待催收案件的賬齡,其中,所述賬齡為所述待催收案件的逾期時間長度;
當所述賬齡在第一催收周期時,將所述賬齡對應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進入智能案件池中;
當所述賬齡在第二催收周期內,將所述賬齡對應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進入人工案件池中;
當所述賬齡在第三催收周期內,將所述賬齡對應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進入委外案件池中;
當所述賬齡在第四催收周期內,將所述賬齡對應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進入司法案件池中;
其中,所述第一催收周期小于所述第二催收周期,所述第二周期小于所述第三催收周期,所述第三周期小于第四催收周期。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方
法還包括:
當所述待催收案件的賬齡進入所述第一催收周期或所述第二催收周期或所述
第三催收周期或所述第四催收周期中的任一催收周期內且未結案時,將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進入對應的案件池中。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方
法還包括:
對分配進入人工案件池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將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至業務組
或業務員,通過所述業務員進行人工外呼,其中,所述業務組包括至少一業務員。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方
法還包括:
對分配進入委外案件池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將所述待催收案件標記委外機構
后下載數據提供給第三方系統。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方
法還包括:
對分配進入司法案件池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將所述待催收案件標記司法機構
后下載數據提供給第三方系統。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針對不
屬于智能案件池、人工案件池、委外案件池或司法案件池中任一案件池的所述待催收案件,將所述待催收案件分配進入待分案件池中。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方法,其特征是,將待分
案件池中的所述待催收案件進行數據補充或人工分配至所述智能案件池、人工案件池、委外案件池或司法案件池中。
9.一種基于可智能分案的催收系統,其特征是,所述系統包括:
獲取單元,用于獲取導入的資產包,其中,所述資產包包括待催收案件,所
述待催收案件為進入催收階段的貸款訂單;
分配單元,用于將所述資產包中的每一個所述待催收案件根據預設的分案策
略分配進入對應的案件池,其中,所述案件池包括智能案件池、人工案件池、委外案件池和司法案件池;
外呼單元,用于根據預先配置的外呼模板,對分配進入智能案件池的所述待催收案件進行外呼,其中,所述外呼模板根據所述待催收案件前一次的外呼結果決定對所述待催收案件進一步外呼或進入其它案件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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