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364271.7 | 申請日: | 2020-11-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14565347A | 公開(公告)日: | 2022-05-31 |
| 發明(設計)人: | 劉飛;毛艷芳;徐曉軼;歐朱建 | 申請(專利權)人: |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南通供電分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10/10 | 分類號: | G06Q10/10;G06Q40/04;G06Q10/06 |
| 代理公司: | 蘇州市港澄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2304 | 代理人: | 范佳晨 |
| 地址: | 226006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青***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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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股權 分紅 激勵 選擇 模型 | ||
1.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分別從企業類型范圍的約束、企業實施條件的約束、激勵對象的約束、激勵方式的約束、激勵額度的約束五個方面進行了梳理,所述的企業類型范圍的約束,其特征在于:所述企業類型范圍的約束,實施股權激勵和分紅的企業類型有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資的各級未上市科技子企業,具體包括: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制院所企業及所投資的科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企業實施條件的約束,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產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企業實施條件的約束包括:
①企業建立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②轉制院所企業及所投資的科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占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③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勵對象的約束,激勵對象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包括: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生產經營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通過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引進的重要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激勵對象的范圍界定方面,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激勵對象需達到的條件方面,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崗位分紅的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可享受激勵的次數方面,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已實施股權激勵對象,企業在5年內不得再對其實施股權激勵。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勵方式的約束,股權獎勵需要滿足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20%以上,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其中括股權出售和股權獎勵還需要被獎勵人員以不低于1:1的比例購買股權,股權期權僅小、微型企業可采用,分紅激勵方式包括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激勵方式年限限制方面,崗位分紅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股權期權行權有效期不超過5年。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股權與分紅激勵選擇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勵額度的約束,大、中、小型企業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10%和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企業用于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崗位分紅不高于被激勵對象薪酬總額的2/3,項目收益分紅的原則占比方面,若企業未規定或約定,則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從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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