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碰撞避免支援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11216257.2 | 申請日: | 2020-11-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829730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4-07 |
| 發明(設計)人: | 池涉;星川佑磨;村上了太;新保祐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T7/22 | 分類號: | B60T7/22;B60W30/09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段承恩;楊光軍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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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碰撞 避免 支援 裝置 | ||
1.一種碰撞避免支援裝置,具備:
制動裝置,使本車輛產生與駕駛員的制動操作相應的制動力;
障礙物檢測單元,檢測存在于所述本車輛的周圍的障礙物;
自動制動控制單元,在判定為所述本車輛與所述障礙物碰撞的可能性高的情況下,實施自動制動控制,所述自動制動控制是用于不需要所述駕駛員的制動操作而通過所述制動裝置產生制動力,從而避免所述本車輛與所述障礙物的碰撞的控制;以及
轉向超馳控制單元,判定與所述駕駛員的轉向操作相關的轉向指標值是否滿足預先設定的轉向超馳條件,在判定為所述轉向指標值滿足所述轉向超馳條件的情況下,實施禁止所述自動制動控制的實施的控制即轉向超馳控制,
在所述碰撞避免支援裝置中,
具備誤踩踏操作推定單元,所述誤踩踏操作推定單元判定與所述駕駛員的加速操作具有相關性的加速操作指標值是否滿足預先設定的誤踩踏操作判定條件,在判定為所述加速操作指標值滿足所述誤踩踏操作判定條件的情況下,推定為發生了誤踩踏操作,所述誤踩踏操作是雖然所述駕駛員具有踩踏制動器踏板的意圖卻錯誤地踩踏了加速器踏板的操作,
所述轉向超馳控制單元構成為,使用轉向超馳條件,在沒有推定為發生了所述誤踩踏操作的情況下和推定為發生了所述誤踩踏操作的情況下雙方,在判定為所述轉向指標值滿足所述轉向超馳條件的情況下,實施所述轉向超馳控制,所述轉向超馳條件被設定為,在推定為發生了所述誤踩踏操作的情況下,與沒有推定為發生了所述誤踩踏操作的情況相比,難以禁止所述自動制動控制的實施,
所述轉向超馳控制單元構成為,
在沒有推定為發生了所述誤踩踏操作的狀況下,
在沒有開始所述自動制動控制的情況下,使用第1轉向超馳條件來實施所述轉向超馳控制,
在開始了所述自動制動控制的情況下,使用第2轉向超馳條件來實施所述轉向超馳控制,
所述第1轉向超馳條件與所述第2轉向超馳條件是彼此不同的條件,
在推定為發生了所述誤踩踏操作的狀況下,
在沒有開始所述自動制動控制的情況下,不實施所述轉向超馳控制,
在開始了所述自動制動控制的情況下,使用所述第2轉向超馳條件來實施所述轉向超馳控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碰撞避免支援裝置,
所述第1轉向超馳條件是在轉向操作量比預先設定的設定操作量大時成立的條件、和在轉向操作速度比預先設定的設定操作速度快時成立的條件中的至少一方成立這一條件,
所述第2轉向超馳條件是在轉向操作速度比預先設定的設定操作速度快時成立的條件,并且,即使轉向操作量比預先設定的所述設定操作量大這一條件成立,若在所述轉向操作速度比預先設定的所述設定操作速度快時成立的條件不成立,則所述第2轉向超馳條件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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