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聲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11130448.7 | 申請日: | 2020-10-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132878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8-19 |
| 發明(設計)人: | 羅炯成;陳文健;張俊羿;梁振宇 | 申請(專利權)人: | 知微電子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R19/02 | 分類號: | H04R19/02;H04R1/22;H04R1/28;H04R7/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薛平;周曉飛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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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聲 裝置 | ||
1.一種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基底;以及
至少一芯片,設置在所述基底上,所述至少一芯片包括:
至少一振膜,包括一聯結板、至少一彈簧結構與一驅動板,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連接所述聯結板,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連接于所述驅動板與所述聯結板之間;以及
至少一致動元件,設置在所述驅動板上,并用以接收對應一輸入音頻信號的一驅動信號,以致動所述至少一振膜,其中所述輸入音頻信號與所述驅動信號具有一輸入音頻帶,所述輸入音頻帶具有一上限,所述上限位于一最大頻率;
其中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位于所述聯結板與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之間,且所述至少一振膜具有高于所述最大頻率的一第一共振頻率。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振膜具有一第一共振帶寬,所述第一共振帶寬對應所述第一共振頻率,所述第一共振頻率高于所述最大頻率加上所述第一共振帶寬的一半。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振膜具有一第一共振帶寬,所述第一共振帶寬對應所述第一共振頻率,所述第一共振頻率高于所述最大頻率加上所述第一共振帶寬的數倍。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共振頻率較所述最大頻率高至少10%。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共振頻率高于人類最大可聽頻率。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包括一第一部與一第二部,所述第一部與所述第二部設置在所述聯結板的相對側。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在所述至少一振膜的法線方向上未重迭于所述聯結板。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在所述至少一振膜的法線方向上未重迭于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設置在所述至少一振膜上,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覆蓋所述至少一振膜的一部分。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致動元件包括一壓電式致動件、一靜電式致動件、一納米靜電致動式致動件或一電磁式致動件。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包括一第一彈簧結構以及一第二彈簧結構,所述第一彈簧結構與所述第二彈簧結構設置在所述聯結板的相對側,所述聯結板連接在所述第一彈簧結構與所述第二彈簧結構之間。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聯結板僅連接于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振膜包括多個狹縫,所述至少一彈簧結構是由于所述狹縫的至少部分而形成。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狹縫包括多個連邊狹縫,所述至少一振膜具有多個外邊緣,每個所述連邊狹縫連接于所述外邊緣的至少一個。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邊狹縫的至少一個連接于所述外邊緣的角落。
16.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邊狹縫朝著所述聯結板延伸。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發聲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邊狹縫包括一鉤型彎曲端,所述鉤型彎曲端環繞所述聯結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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