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輕型運動直升機適航審定基礎確定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021128.8 | 申請日: | 2020-09-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182755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1-05 |
| 發明(設計)人: | 楊子佳;姬曉冰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直升機設計研究所 |
| 主分類號: | G06F30/15 | 分類號: | G06F30/15;G06F30/20;G06F113/26;G06F119/18 |
| 代理公司: | 中國航空專利中心 11008 | 代理人: | 王世磊 |
| 地址: | 333001 *** | 國省代碼: | 江西;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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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輕型 運動 直升機 適航 審定 基礎 確定 方法 | ||
本發明屬于航空器適航審定技術領域,公開了一種輕型運動直升機適航審定基礎確定方法。首先根據待驗證型號的輕型運動直升機構型及設計特征進行系統和專業劃分,然后梳理劃分的各個系統和專業所涉及的條款,再次對梳理的各個系統和專業所涉及的條款進行安全與成本分析,根據安全與成本分析結果確定審定基礎,最后若研制過程中待驗證型號的直升機構型及設計特征進行了設計改進則根據設計改進的影響修改完善審定基礎。通過該發明建立的審定基礎內容完整全面,充分權衡安全與經濟性,避免后續設計和驗證上的反復。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航空器適航審定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輕型運動直升機適航審定基礎確定方法。
背景技術
輕型運動直升機是民航局在2019年最新定義的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00公斤/水上750公斤,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90節校正空速的輕小型直升機。輕型運動直升機正常交付和運行的前提是獲得適航當局的批準,而獲得適航批準的依據是表明對其適航審定基礎的符合性。輕型運動直升機的審定基礎是經局方確定的,對具體型號輕型運動直升機進行適航審查所依據的標準,直接關系到型號研制和適航取證的成本和進度。目前國內僅有一份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沒有頒發正式的適航規章,國外也沒有針對輕型運動直升機的適航標準和要求,輕型運動直升機的型合格證申請人必須根據直升機設計特征提出建議的審定基礎并與適航當局達成一致。但是目前國內輕型運動直升機廠家在確定審定基礎時主要是直接采用現有的規章或技術標準,不能夠與特定型號直升機的設計特征相匹配。從而導致了針對特定型號直升機,存在著一方面條款不能覆蓋設計特征從而不能保證適航安全性,另一方面某些條款要求的研制和驗證的成本過高等問題,直接影響輕型運動直升機型號的成本和市場競爭力。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系統性的輕型運動直升機審定基礎確定方法,實現建立的審定基礎內容完整全面,充分權衡安全與經濟性,減少與適航當局的分歧,避免后續設計和驗證上的反復。
為實現該目的,本發明采用了下面的技術方案。一種輕型運動直升機適航審定基礎確定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一:根據待驗證型號的輕型運動直升機構型及設計特征進行系統和專業劃分;
步驟二:基于《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梳理劃分的各個系統和專業所涉及的條款;
步驟三:對梳理的各個系統和專業所涉及的條款進行安全與成本分析;
步驟四:根據安全與成本分析結果確定審定基礎;
步驟五:若研制過程中待驗證型號的直升機構型及設計特征進行了設計改進,則對設計改進進行再評估,根據設計改進對已有審定基礎的影響,修改完善審定基礎。
進一步,所述步驟一中,在進行系統和專業劃分時,結合待驗證型號的輕型運動直升機構型和設計特征,將待驗證型號的輕型運動直升機的系統和專業劃分為總體、飛行、強度、結構、動力裝置、航電、電氣、持續適航文件。
進一步,所述步驟二中,梳理《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得到劃分的各個系統和專業涉及到的《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中的條款;
并根據待驗證型號的輕型運動直升機的構型和設計特征,分析系統和專業所涉及的技術標準中的條款是否能夠全面覆蓋輕型運動直升機的設計。
進一步,所述步驟三中,針對梳理的各個系統和專業涉及到的《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中的條款;評估其設計成本,所述設計成本包括:經濟成本和重量成本;所述經濟成本和重量成本為滿足條款要求的安全系數或載荷要求等所進行的結構加強或材料替換、為實現條款要求的功能而進行的改進、安裝額外機構或設備等工作所帶來的重量增加和費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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