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UAV與汽車之間的協作關系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885614.8 | 申請日: | 2020-08-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448999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3-05 |
| 發明(設計)人: | 納亞茲·哈立德·阿赫麥德;菲利普·莫里斯;丹尼爾·波士頓;阿赫麥德·伊爾哈迪迪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特全球技術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29/08 | 分類號: | H04L29/08;H04W4/40;H04B7/185;B64C39/02;B60P3/11 |
| 代理公司: | 北京連和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78 | 代理人: | 劉小峰;陳黎明 |
| 地址: | 美國密歇根***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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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uav 汽車 之間 協作 關系 | ||
1.一種方法,其包括:
在無人駕駛飛行器(UAV)中提供數據捕獲系統;
當所述UAV在飛行中時利用所述數據捕獲系統來捕獲數據;
由所述UAV中的第一計算機確定與將一些或全部所述數據從所述UAV無線地傳輸到車輛相關聯的一個或多個限制;
至少部分地由于所述一個或多個限制或由于安全問題而由所述第一計算機阻止所述數據的第一部分到所述車輛的無線傳輸;
將所述UAV著陸在所述車輛上;以及
在將所述UAV著陸在所述車輛上之后將所述數據的所述第一部分傳遞到所述車輛中的第二計算機。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與將所述數據從所述UAV無線地傳輸到所述車輛相關聯的所述一個或多個限制包括傳輸帶寬限制、數據大小限制、時間限制或電池限制中的至少一者。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在將所述UAV著陸在所述車輛上之前由所述第一計算機將所述數據的第二部分無線地傳輸到所述車輛。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UAV中的所述第一計算機確定與將一些或全部所述數據從所述UAV無線地傳輸到所述車輛相關聯的一個或多個限制包括:
為所述傳輸帶寬限制、所述數據大小限制、所述時間限制或所述電池限制中的所述至少一者設定閾值;以及
將所述傳輸帶寬限制、所述數據大小限制、所述時間限制或所述電池限制中的所述至少一者與所述閾值進行比較。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數據捕獲系統包括傳感器、成像裝置或記錄裝置中的至少一者,并且其中所述車輛是自主車輛。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數據的所述第一部分包括由所述成像裝置捕獲的圖像或由所述記錄裝置捕獲的視頻記錄中的至少一者。
7.一種方法,其包括:
在無人駕駛飛行器(UAV)中提供通信中繼系統;
將所述UAV置于飛行中;
在所述UAV的所述通信中繼系統中從衛星或蜂窩基站中的一者接收至少第一信號;以及
通過所述UAV的所述通信中繼系統將所述第一信號或通過利用所述第一信號生成的第一消息中的至少一者中繼到車輛。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信號是全球定位系統(GPS)信號,并且所述第一消息是通過利用所述GPS信號生成的導航指令。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在所述UAV中提供數據捕獲系統;
當所述UAV在飛行中時利用所述數據捕獲系統來捕獲數據;
由所述UAV中的第一計算機確定與將一些或全部所述數據從所述UAV無線地傳輸到所述車輛相關聯的一個或多個限制;
由所述第一計算機阻止所述數據的第一部分到所述車輛的無線傳輸;
將所述UAV著陸在所述車輛上;以及
在將所述UAV著陸在所述車輛上之后將所述數據的所述第一部分傳遞到所述車輛中的第二計算機。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車輛是自主車輛,并且其中由所述數據捕獲系統捕獲的所述數據包括圖像或視頻記錄中的至少一者。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圖像或所述視頻中的所述一者與交通流量狀況、交通信號燈狀態、緊急情況或人群狀況中的至少一者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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