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自動割草機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562003.X | 申請日: | 2020-06-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088638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2-18 |
| 發明(設計)人: | 王彪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寶時得電動工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D34/412 | 分類號: | A01D34/412;A01D34/00;A01D75/18;A01D75/20;A01D75/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15123 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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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自動 割草機 | ||
1.一種自動割草機,其包括:
殼體,設有底殼;
移動模塊,設置于所述殼體下方,用于帶動所述自動割草機移動;
切割機構,設置于所述殼體以執行預定切割高度的切割任務,所述切割機構包括用于切割的切割元件;
控制模塊,用于自主控制所述移動模塊帶動所述自動割草機移動,并自主控制所述切割機構執行切割任務;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動割草機還包括設有可活動防護壁的可活動防護件,在水平方向上,所述可活動防護壁設置于所述切割機構的外側,在外力作用下,所述可活動防護件可相較于所述底殼運動,以使所述可活動防護壁下端的離地距離可變化,所述可活動防護壁包括設置于其底部的若干在周向上間隔設置的阻擋凸起,當所述可活動防護件處于不受外力的自由狀態時,所述阻擋凸起的下端的離地距離始終小于M,且38mm≤M≤40mm。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當所述可活動防護件處于不受外力的自由狀態時,所述阻擋凸起的下端的離地距離大于等于M/2。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活動防護壁還包括連接于所述阻擋凸起上方的上阻擋部,所述阻擋凸起的最外緣與所述上阻擋部的外邊緣不完全重疊,所述阻擋凸起的不與所述上阻擋部最外緣重疊的部分位于所述上阻擋部的最外緣的對應部分的內側。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擋凸起的高度h的范圍為:0mmh≤80mm,或3mm≤h≤20mm;所述阻擋凸起的寬度M的范圍為0m≤40mm,或0m≤20mm;兩相鄰的所述阻擋凸起之間的距離S的范圍為0S≤40mm,或3≤S≤25mm。
5.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活動防護壁還包括在上下方向延伸且用于連接相鄰兩所述阻擋凸起的連接凸起,所述連接凸起局部向內凹陷以使所述連接凸起與其所連接的兩相鄰的所述阻擋凸起共同圍成外側間隔且內側封閉的結構。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擋凸起最外側與所述連接凸起最內側之間的距離d的范圍為:1mm≤d≤100mm,或3mm≤d≤20mm;所述阻擋凸起的高度h的范圍為:0mmh≤80mm,或3mm≤h≤20mm;所述阻擋凸起的寬度M的范圍為0m≤40mm,或0m≤20mm;兩相鄰的所述阻擋凸起之間的距離S的范圍為0S≤40mm,或3≤S≤25mm。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凸起包括連接相鄰兩所述阻擋凸起的V形結構。
8.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擋凸起的最外緣包括用于阻止所述可活動防護壁向上移動的安全鎖定區。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鎖定區包括由外向內傾斜向下延伸的傾斜面,所述安全鎖定區的傾斜面自其最外端所在的豎直平面向內傾斜的角度小于等于15度。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鎖定區的傾斜面自其最外端所在的豎直平面向內傾斜的角度小于等于3度。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鎖定區包括豎直面或由外向內傾斜向上延伸的傾斜面。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活動防護壁包括位于所述阻擋凸起上方的主活動部,所述主活動部包括位于其最外緣的障礙物通過區,所述障礙物通過區包括由外向內傾斜向下延伸的傾斜面,所述安全鎖定區的下端離地距離小于M,所述安全鎖定區位于與其同一徑向上的障礙物通過區向下的延長線的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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