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無人售賣柜及無人車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540262.2 | 申請日: | 2020-06-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653035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11 |
| 發明(設計)人: | 陳欣然;張劍鋒;閆智韡;閆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新石器慧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7F11/00 | 分類號: | G07F11/00;G07F11/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11646 | 代理人: | 張江陵 |
| 地址: | 102200 北京市昌平區未來科***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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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無人 售賣 | ||
1.一種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無人售賣柜(10)包括柜體(100)、擋料機構(300)和傳送機構(200);
所述柜體(100)具有儲貨倉(110)和取貨格口(120);
所述擋料機構(300)和所述傳送機構(200)設置于所述柜體(100)內,所述傳送機構(200)位于所述儲貨倉(110)的下方;
所述擋料機構(300)構造成阻擋或釋放所述儲貨倉(110)內的商品(20),以使上下疊放的一列商品(20)逐一地下落至所述傳送機構(200)上,所述傳送機構(200)構造成將落下的商品(20)傳送至所述取貨格口(12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擋料機構(300)包括第一擋料件(310)和第二擋料件(320);
所述第一擋料件(310)位于所述第二擋料件(320)的下方,所述第一擋料件(310)構造成阻擋或釋放所述一列商品(20)中最下方的一個商品(20),所述第二擋料件(320)構造成阻擋或釋放所述一列商品(20)中與最下方的一個商品(20)相鄰的一個商品(20)。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擋料件(310)和所述第二擋料件(320)均為聯動凸臺。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無人售賣柜(10)還包括控制器;
當所述控制器接收到用戶付費成功的指令時,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擋料件(310)打開,所述第二擋料件(320)保持關閉;
所述第一擋料件(310)打開第一預設時間后,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擋料件(310)關閉,所述第二擋料件(320)打開;
所述第二擋料件(320)打開第二預設時間后,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擋料件(320)關閉。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無人售賣柜(10)還包括單向門(400);
所述單向門(400)設置在所述取貨格口(120)的后方,所述單向門(400)可朝向取貨格口(120)單向地打開。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單向門(400)包括門板、彈性件和限位件;
所述門板轉動連接于所述取貨格口(120)的后端倉壁,所述彈性件的一端連接于所述取貨格口(120)的后端倉壁,所述彈性件的另一端連接于所述門板,所述限位件連接于所述取貨格口(120)的后端倉壁;
當所述門板轉動至垂直抵靠于所述傳送機構(200)的位置時,所述門板抵靠于所述限位件,所述限位件構造成限制所述門板繼續朝所述取貨格口(120)的后端方向轉動。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取貨格口(120)的前端設置有格口門和電控鎖;
所述電控鎖構造成可鎖定地連接于所述格口門。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傳送機構(200)為傳送帶或齒輪齒條機構。
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其特征在于:
所述柜體(100)的頂端設置有柜門(130)。
10.一種無人車,其特征在于,包括:
權利要求1-9所述的無人售賣柜(10);以及
底盤;
所述無人售賣柜(10)設置在所述底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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