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能量回收方法、裝置、車輛及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118470.3 | 申請日: | 2020-0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306405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27 |
| 發明(設計)人: | 謝明維;王艷靜;易迪華;梁海強;代康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15/20 | 分類號: | B60L15/20;B60T7/22;B60L7/10;B60Q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許靜;安利霞 |
| 地址: | 100176 北京市北京***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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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能量 回收 方法 裝置 車輛 設備 | ||
1.一種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行車過程中,在車輛進入滑行能量回收模式時,檢測所述車輛當前的行駛狀態信息;
根據所述行駛狀態信息,控制電機制動;其中,所述車輛處于不同的所述行駛狀態信息時,控制所述電機制動的電制動力不同。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檢測到所述車輛滿足以下條件時,控制所述車輛進入所述滑行能量回收模式:
加速踏板及制動踏板未被踩下;
未處于緊急制動系統AEB模式、車身電子穩定系統ESP模式、自動泊車系統APS模式和自適應巡航ACC模式中的任一模式;以及
電池電量小于或等于預設電量值。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行駛狀態信息包括駕駛模式信息、所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的相對距離和/或所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的相對速度。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所述控制電機制動過程中,若所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的相對距離小于或等于預設距離,則控制制動卡鉗進行制動。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所述車輛制動過程中,若制動減速度大于或等于預設減速度值,則控制用于警示后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提示器件進行提示。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所述滑行能量回收模式結束后,在預設時間內,若檢測到加速踏板及制動踏板未被踩下,則啟動電子手剎系統EPB。
7.一種能量回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包括:
檢測模塊,用于在行車過程中,在車輛進入滑行能量回收模式時,檢測所述車輛當前的行駛狀態信息;
控制模塊,用于根據所述行駛狀態信息,控制電機制動;其中,所述車輛處于不同的所述行駛狀態信息時,控制所述電機制動的電制動力不同。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能量回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還用于:
檢測到所述車輛滿足以下條件時,控制所述車輛進入所述滑行能量回收模式:
加速踏板及制動踏板未被踩下;
未處于緊急制動系統AEB模式、車身電子穩定系統ESP模式、自動泊車系統APS模式和自適應巡航ACC模式中的任一模式;以及
電池電量小于或等于預設電量值。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能量回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駛狀態信息包括駕駛模式信息、所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的相對距離和/或所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的相對速度。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能量回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還用于:在所述控制電機制動過程中,若所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的相對距離小于或等于預設距離時,控制制動卡鉗進行制動。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能量回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還用于:在所述車輛制動過程中,若制動減速度大于或等于預設減速度值時,控制用于警示后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提示器件進行提示。
12.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能量回收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還用于:在所述滑行能量回收模式結束后,在預設時間內,若檢測到所述加速踏板及所述制動踏板未被踩下時,啟動電子手剎系統EPB。
13.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7至12任一項所述的能量回收裝置。
14.一種能量回收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處理器、存儲器及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上并可在所述處理器上運行的程序,所述程序被所述處理器執行時實現如權利要求1至6任一項所述的能量回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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