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商用灶具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117723.5 | 申請日: | 2020-02-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256170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6-09 |
| 發明(設計)人: | 徐德明;高建英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4C3/08 | 分類號: | F24C3/08;F24C3/12;F24C15/00;F24C15/12;F24C15/2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弼興律師事務所 31283 | 代理人: | 薛琦;楊東明 |
| 地址: | 315336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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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商用 灶具 | ||
1.一種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燃燒器組件、排煙組件和框架組件,所述燃燒器組件和排煙組件均設于所述框架組件,所述排煙組件的吸煙口對應于所述燃燒器組件設置,所述排煙組件的排煙方式為向上排煙。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組件包括灶具臺面和設置于所述灶具臺面上的背板框架,所述背板框架位于所述灶具臺面的后側,所述燃燒器組件設置于所述灶具臺面,所述排煙組件設置于所述背板框架。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煙組件還包括排煙風機和排煙管,所述吸煙口、排煙風機和排煙管依次連通,所述排煙風機設置于所述背板框架內,所述排煙管豎直設置并連接于所述背板框架的上表面。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框架沿豎直方向延伸,所述排煙風機設置于所述吸煙口上方。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煙管設置于所述排煙風機的上方,所述吸煙口、所述排煙風機和所述排煙管沿豎直方向依次布置。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燒器組件包括兩個燃燒器單元,兩個所述燃燒器單元并列設置于所述灶具臺面,所述吸煙口的數量為兩個,并分別與兩個所述燃燒器單元一一對應設置,所述排煙風機位于兩個所述吸煙口之間。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煙管位于所述排煙風機的上方,兩個所述吸煙口、所述排煙風機和所述排煙管之間呈倒“T”字型布置。
8.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框架內具有排煙通道,所述排煙風機設于所述排煙通道內,所述排煙通道的一端連通至所述吸煙口,所述排煙通道的另一端連通至位于所述背板框架的上表面的總排煙口,所述排煙管連接于所述總排煙口。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商用灶具還包括燃氣管道,所述燃氣管道接入所述燃燒器組件,所述燃氣管道穿過所述排煙通道并延伸至所述背板框架的后側表面。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框架的后側表面具有連通所述燃氣管道的燃氣接口,所述燃氣接口用于與外部管道對接。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商用灶具還包括用水管道和用水龍頭,所述用水龍頭設置于所述背板框架的表面,所述用水管道接入所述用水龍頭,且所述用水管道穿過所述排煙通道并延伸至所述背板框架的后側表面。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板框架的后側表面具有連通所述用水管道的用水接口,所述用水接口用于與外部管道對接。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商用灶具還包括控制組件,所述控制組件設于所述框架組件內,并用于同時控制所述燃燒器組件和所述排煙組件的運行狀態。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組件包括相互電連接的控制器和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設置于所述框架組件的正面。
15.如權利要求1-14任一項所述的商用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煙口距所述燃燒器組件的炒鍋鍋沿的橫向距離范圍為0-15cm,所述吸煙口距所述燃燒器組件的炒鍋鍋沿的豎向距離范圍為0-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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