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信息處理裝置和信息處理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100688.1 | 申請日: | 2019-10-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4450731A | 公開(公告)日: | 2022-05-06 |
| 發明(設計)人: | 志小田雄宇;井上裕史;寺口剛仁;西山乘;大久保翔太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8B21/00 | 分類號: | G08B2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劉新宇 |
| 地址: | 日本神***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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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信息處理 裝置 方法 | ||
1.一種信息處理裝置,具備:
下車判定部,其判定乘坐者是否要從車輛下車;
所在判定部,其判定在所述車輛內被所述乘坐者使用的電子設備是否處于所述車輛內的規定位置;以及
通知控制部,在由所述下車判定部判定為所述乘坐者要下車并且由所述所在判定部判定為所述電子設備不在所述規定位置的情況下,所述通知控制部向所述乘坐者進行規定的通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下車判定部在探測到進行了所述車輛的門鎖的開鎖操作或者所述車輛的門的開操作的情況下,判定為所述乘坐者要從所述車輛下車。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下車判定部在探測到所述乘坐者解開了所使用的安全帶的情況下、或者在所述車輛到達了目的地的情況下、或者在所述乘坐者指示了停車的情況下、或者在所述車輛已停車的情況下,判定為所述乘坐者要從所述車輛下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車輛具備對車室內進行拍攝的攝像機,
所述下車判定部在基于所述攝像機拍攝到的影像探測到所述乘坐者要從所述車輛下車的動作的情況下,判定為所述乘坐者要從所述車輛下車。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借助用于催促所述乘坐者將所述電子設備退還到所述規定位置的聲音或圖像來進行所述規定的通知。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電子設備具備顯示圖像的圖像顯示部和輸出聲音的聲音輸出部中的至少任一方,
所述通知控制部借助所述電子設備所具備的所述圖像顯示部和所述聲音輸出部中的至少任一方來向所述乘坐者進行所述規定的通知。
7.根據權利要求1~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車輛具備顯示圖像的車載圖像顯示部和輸出聲音的車載聲音輸出部中的至少任一方,
所述通知控制部借助所述車載圖像顯示部和所述車載聲音輸出部中的至少任一方來向所述乘坐者進行所述規定的通知。
8.根據權利要求1~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通知控制部借助所述乘坐者所擁有的便攜終端來向所述乘坐者進行所述規定的通知。
9.根據權利要求1~8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所述電子設備是移動設備或者被佩戴于所述乘坐者的身體的可穿戴設備。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還具備佩戴狀態判定部,該佩戴狀態判定部判定所述可穿戴設備是否被佩戴于所述乘坐者,
所述車輛具備顯示圖像的車載圖像顯示部和輸出聲音的車載聲音輸出部中的至少任一方,
在判定為所述可穿戴設備被佩戴于乘坐者的情況下,所述通知控制部借助該可穿戴設備來向所述乘坐者進行規定的通知,
在判定為所述可穿戴設備未被佩戴于乘坐者的情況下,所述通知控制部借助所述車載圖像顯示部、所述車載聲音輸出部以及所述乘坐者所擁有的便攜終端中的至少任一方來向所述乘坐者進行規定的通知。
11.根據權利要求1~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還具備門鎖控制部,該門鎖控制部控制所述車輛的門鎖的上鎖和開鎖,
在由所述下車判定部判定為所述乘坐者要下車并且由所述所在判定部判定為所述電子設備被退還到了所述規定位置的情況下,所述門鎖控制部將所述門鎖開鎖。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信息處理裝置,其中,
還具備獲取所述乘坐者的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獲取部,
所述通知控制部根據獲取到的所述個人信息來變更所述規定的通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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