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機動車的照明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055205.0 | 申請日: | 2019-08-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60167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4-02 |
| 發明(設計)人: | S.漢斯;O.J.倫茲德方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大眾汽車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Q1/26 | 分類號: | B60Q1/26;B60Q1/30;B60R1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孟婧 |
| 地址: | 德國沃***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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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機動車 照明 裝置 | ||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機動車(K)的照明裝置(1),所述照明裝置具有殼體和至少一個向外封閉所述殼體的光玻璃(11)。至少一個布置在所述光玻璃(11)之后的發光器件(13、15)的光束向外地穿透所述光玻璃(11)。按照本發明建議,在外側在所述光玻璃(11)上固持具有品牌標志(M)的構件(5)。這如下實現,使得通過所述構件(5)部分地遮蓋光玻璃(11)。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機動車的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具有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的特征。
這種照明裝置由一般的現有技術充分已知。所述照明裝置例如可以設計為尾燈或者也可以設計為前照燈。
也已知的是,在機動車的前部和尾部安裝品牌標志來表示機動車的來源。品牌標志例如可以固定在機動車的前蓋和/或后蓋上和/或散熱器格柵的區域中。
近年來也越來越多地認識到需要照亮機動車上的品牌標志。因此例如由專利文獻DE 10 2014 018 625 A1已知一種用于車輛的標志裝置,其中,夾層狀地布置品牌標志、光導體、光導體載體部件和品牌標志載體部件。光導體和光導體載體部件布置在品牌標志和標志載體部件之間。在光導體載體部件中容納有多個形式為發光二極管(LEDs)的光源。品牌標志載體部件在其下側上具有固定元件,所述標志裝置能夠通過所述固定元件固定在車輛構件上。
在專利文獻DE 10 2014 004 334 A1中描述了一種用于車輛的照明元件,所述照明元件具有帶有品牌標志的外部的裝飾件。在所述裝飾件下方布置有盤片狀的發光器件,所述發光器件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發光二極管、尤其是有機發光二極管(OLEDs)。照明元件在背側通過封閉裝置封閉并且能夠作為整體集成到機動車的后蓋的區段中。照明元件在那里與用于打開或者解鎖機動車的裝置的閉鎖裝置耦連。借助照明元件能夠根據打開和閉鎖過程發出不同的光色。
以所述現有技術為背景,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照明裝置,通過所述照明裝置除了提供傳統的燈光功能、例如后燈或者近光燈之外也能夠實現表明來源的功能。
所述技術問題通過具有權利要求1的特征的照明裝置解決。本發明的有利的設計方案或者擴展設計能夠由從屬權利要求得出。
本發明首先以用于機動車的照明裝置為出發點,所述照明裝置具有殼體和至少一個向外封閉所述殼體的光玻璃。布置在所述光玻璃之后的發光器件的光束能夠向外地穿透所述光玻璃(或者說穿過所述光玻璃向外照射)并且由此有助于實現確定的燈光功能。所述燈光功能例如可以是后燈、近光燈或者也可以是倒車燈。
本發明建議,在外側在光玻璃上固持具有品牌標志的構件。這如下實現,使得通過所述構件部分地遮蓋光玻璃。
通過所述特征為能夠通過照明裝置一方面提供傳統的燈光功能并且能夠另一方面附加地表明來源實現了基本的前提條件。
通過由構件部分地遮蓋光玻璃還附加地為在需要時并且在相應地設計照明裝置時能夠照亮品牌標志實現了前提條件。
這在本發明構思的最適宜的設計方案中可以如下實現,即構成品牌標志的構件具有透光的和不透光的區域并且布置在光玻璃之后的發光器件的一部分是布置在所述構件的區域中的單獨的電路板的組成部分。
以這種方式能夠在需要時或者在客戶期望時,為照明裝置補充具有品牌標志的能相應地透光發亮的構件以及單獨的電路板。
如果不期望對品牌標志進行照明,則具有品牌標志的構件能夠在其整體上不透光地設計并且可以省去單獨的電路板。
而在期望對品牌標志進行照明時則可以舍棄用于實現被照明的品牌標志的單獨的殼體和單獨的光玻璃。本發明在此利用照明裝置的已經存在的殼體和存在的光玻璃。由此能夠節省構件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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