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阿立哌唑的給藥策略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028138.3 | 申請日: | 2019-03-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423754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26 |
| 發明(設計)人: | L·馮摩爾可;P·韋登;M·哈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奧克梅斯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96 | 分類號: | A61K31/496;A61P25/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吳亦華;侯寶光 |
| 地址: | 愛爾蘭***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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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阿立哌唑 策略 | ||
1.一種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試劑盒,其中所述試劑盒包含治療有效量的:
包含阿立哌唑的第一組分;
包含ALNCD的第二組分;和
包含月桂酰阿立哌唑的第三組分;
以及進一步包含施用說明書,其中所述說明書規定口服施用所述第一組分,肌內施用所述第二組分和肌內施用所述第三組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約5-50mg。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約30mg。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約15mg。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二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約629-695mg。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二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約675mg。
7.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三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約300-1500mg。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三組分的治療有效量是441、662、882或1064mg。
9.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ALNCD包含聚山梨醇酯20、檸檬酸鈉、氯化鈉、水性緩沖劑和月桂酰阿立哌唑顆粒群。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月桂酰阿立哌唑顆粒群具有約175nm至約350nm之間的基于體積的粒徑分布(Dv50)。
11.根據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ALNCD具有17:1的顆粒與聚山梨醇酯20的比率。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方法的所有組分基本上同時施用。
13.根據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一種方案,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組分基本上同時施用,并且其中所述第一組分在初始施用的21天內不再施用。
14.根據權利要求1-13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一種方案,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組分基本上同時施用,并且其中所述組分的第二次施用不早于初始治療后的21天。
15.根據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一種方案,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組分基本上同時施用,隨后的第二次治療包括單獨施用所述第三組分。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二次治療不早于所述初始治療后的21天。
17.根據權利要求1-16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組分在治療期間僅施用一次。
18.根據權利要求1-17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組分在所述初始治療后的21天內不再施用。
19.根據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所述的試劑盒,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一種方案,其中所述第一組分僅在治療的第一天和/或第二天施用,所述第二組分僅在治療的第一天施用,且所述第三組分僅在治療的前10天內施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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