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設備模塊的可拆卸支撐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922282717.0 | 申請日: | 2019-12-18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551043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22 |
| 發明(設計)人: | 阿諾·法梧和;莫瑞斯·曼迪;蘇紅霞 | 申請(專利權)人: | 喬治洛德方法研究和開發液化空氣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M11/24 | 分類號: | F16M11/2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元好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323 | 代理人: | 賈慧琴;周乃鑫 |
| 地址: | 法國巴黎奧***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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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設備 模塊 可拆卸 支撐 結構 | ||
1.一種用于設備模塊的可拆卸支撐結構,所述設備模塊包含至少一設備和一底板,設備設于底板的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拆卸支撐結構至少包含第一支撐部、第二支撐部,所述第一支撐部包含第一承重部件、第一連接板和第二連接板,所述第一連接板和所述第二連接板分別固連于所述第一承重部件的兩端,所述第二支撐部固定于所述設備上,其至少包含一第三連接板,在第一狀態下,所述第一連接板與所述底板連接,所述第二連接板與所述第三連接板連接,使得所述設備通過所述可拆卸支撐結構支撐于所述底板之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接板與所述底板通過螺栓或點焊連接,所述第二連接板與所述第三連接板通過螺栓或點焊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在第二狀態下,所述第一連接板與所述底板分離,使得所述設備不再受到所述底板的支撐。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在第二狀態下,所述第二連接板與所述第三連接板分離,使得所述設備不再受到所述底板的支撐。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撐部還包含第二承重部件,其一端固定于所述設備上,另一端與所述第三連接板固連。
6.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第一狀態為運輸狀態,第二狀態為設備運行狀態。
7.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狀態和所述第二狀態下,所述設備均處于豎直狀態。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拆卸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承重部件和所述第二承重部件均是立柱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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