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用于刑事技術的便攜式微量物證發現提取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419928.8 | 申請日: | 2019-08-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600786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22 |
| 發明(設計)人: | 齊澤榮;張磊;王景廣;于國勇;劉鄧;曹杰;張光輝;姚文凱;劉建輝;張輅 | 申請(專利權)人: | 山東承勢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M11/04 | 分類號: | F16M11/04;F16M11/24;G03B17/56 |
| 代理公司: | 濟南譽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企業) 37240 | 代理人: | 程仁軍 |
| 地址: | 250000 山東省濟南***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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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刑事 技術 便攜式 微量 物證 發現 提取 裝置 | ||
1.用于刑事技術的便攜式微量物證發現提取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單反相機(7)和用于放置單反相機(7)的高度可調的支架,所述支架包括托板(1)和用于支撐托板(1)的多個支撐桿(4),在托板(1)上設有用于放置單反相機(7)的微距鏡頭(8)的放置槽(2),在放置槽(2)內設有通孔(3),微距鏡頭(8)的透鏡與通孔(3)相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刑事技術的便攜式微量物證發現提取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每個支撐桿(4)上均螺紋連接羊角螺母(5),每個羊角螺母(5)均位于托板(1)的下方,在托板(1)上與每個羊角螺母(5)相對的位置均設有穿孔,支撐桿(4)穿過穿孔。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刑事技術的便攜式微量物證發現提取裝置,其特征在于:放置槽(2)的內徑大于微距鏡頭(8)的外徑。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刑事技術的便攜式微量物證發現提取裝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支撐托板(1)的支撐桿(4)為4個,4個支撐桿(4)分別位于托板(1)的四個頂角處。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刑事技術的便攜式微量物證發現提取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每個支撐桿(4)的上端均固接手柄(6),手柄(6)上設有防滑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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