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及應用其的限位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295663.5 | 申請日: | 2019-08-12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181756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24 |
| 發明(設計)人: | 呂建;李波;李梁;陳婧韻;李媛;韓璐羽;詹燕嬌;葉樂燕;楊曉東;趙強先 | 申請(專利權)人: | 國網浙江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杭州微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8B17/10 | 分類號: | G08B17/10;E04H6/42;E01F13/04 |
| 代理公司: | 浙江翔隆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33206 | 代理人: | 許守金 |
| 地址: | 310012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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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能夠 用于 室外 煙霧 傳感 裝置 應用 限位 設備 | ||
1.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包括煙霧傳感器(1)以及用于裝設煙霧傳感器(1)的殼體(2);所述殼體(2)由防水材料制造而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殼體(2)朝向待測源的殼面插接至少一根通氣管(3);所述通氣管(3)一端與殼體(2)的空腔(101)相通,另一端凸出于殼體(2)的外表面;
所述殼體(2)的外殼面設有至少一個用于檢測是否有水的水浸探頭(5);
通氣管(3)的內壁上設有用于封閉通氣管(3)管腔的電動閥門( 4);
電動閥門( 4)的啟閉與水浸探頭(5)的動作相關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2)包括朝向待測源的第一殼部(21)以及第二殼部(22);所述第一殼部(21)、第二殼部(22)固接在一起,形成能夠容納煙霧傳感器(1)的空腔(101);第一殼部連接一能夠透氣的可視窗結構(6),所述可視窗結構(6)罩設水浸探頭(5)以及通氣管(3)。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殼部(21)穿接兩根通氣管(3);一根通氣管(3)為進煙管(31),另一根通氣管(3)為出煙管(32);殼體(2)的空腔(101)內裝配一個微型風機(8),所述微型風機(8)相鄰出煙管(32)安裝,其風向朝向出煙管(32)的出氣通道。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殼部(21)的外殼面還設有超聲波傳感器。
5.如權利要求2-4任一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對于懸掛安裝的煙霧傳感裝置,所述第一殼部(21)朝向待測源;所述煙霧傳感器(1)安裝在第二殼部(22)上,并與第一殼部(21)保持一定距離。
6.如權利要求2-4任一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對于低于待測源安裝的煙霧傳感裝置,所述第一殼部(21)朝向待測源;所述煙霧傳感器(1)安裝在第一殼部(21)上,并與第二殼部(22)保持一定距離。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殼部(21)上設有豎向布置的通氣管(3);所述通氣管(3)設有U型腔。
8.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氣管(3)遠離第一殼部(21)的一段向一側彎折。
9.一種限位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設備為地鎖或車位定位器或車輛限位桿,其裝配如權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一種能夠用于室外的煙霧傳感裝置。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限位設備,其特征在于,限位設備為地鎖,所述地鎖包括底座、鎖體;鎖體設置于所述底座上,
所述底座遠離鎖體的區域固定所述煙霧傳感裝置;所述底座的上表面為弧面結構,其向上凸出;所述鎖體為環形結構,其擺動連接在所述鎖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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