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車輛內部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110564.5 | 申請日: | 2019-07-16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493889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15 |
| 發明(設計)人: | 邁克爾·蒂莫西·布倫南;阿圖爾·庫馬爾;孫亞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康寧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R11/02 | 分類號: | B60R11/02;G09F9/00;B60K35/00;B60K37/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誠同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徐金國;吳啟超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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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內部 系統 | ||
1.一種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包括:
聚合物框架,所述聚合物框架包括彎曲支撐表面;以及
玻璃基板,所述玻璃基板直接耦接到所述框架的所述彎曲支撐表面,所述玻璃基板包括:
第一主表面;
第二主表面;
次表面,所述次表面連接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以及
在0.05mm至2mm范圍內的厚度;
其中所述玻璃基板具有彎曲形狀,使得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包括彎曲部分,并且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第二主表面包括彎曲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主表面的所述彎曲部分包括大于30mm且小于5m的第一曲率半徑;并且
其中所述框架的所述彎曲支撐表面直接接合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其中所述聚合物框架的接合和剛性保持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彎曲形狀。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與所述框架的所述彎曲支撐表面之間的直接接合是在所述聚合物框架和所述玻璃基板之間形成的結合。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彎曲支撐表面是凸形曲面,所述第一主表面的所述彎曲部分是凸形彎曲部分,并且所述第二主表面的所述彎曲部分是凹形彎曲部分。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主表面包括第二彎曲部分,并且所述第二主表面包括第二彎曲部分,其中所述第一主表面的所述第二彎曲部分是凹形彎曲部分,并且所述第二主表面的所述第二彎曲部分是凸形彎曲部分。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為經化學強化以及經熱強化中的至少一者,并且所述玻璃基板冷成形為所述第一曲率半徑。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處于壓縮應力CS1下,并且所述第二主表面處于壓縮應力CS2下,其中CS1不同于CS2。
7.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包括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中的一者或兩者上的表面處理。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處理包括防眩光表面、防眩光涂層、抗反射表面、抗反射涂層和顏料設計中的任何一者或多者。
9.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主表面之間測量的所述玻璃基板的最大厚度小于或等于2mm。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主表面之間測量的所述玻璃基板的最大厚度為0.3mm至1.1mm。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具有寬度和長度,其中所述寬度為5cm至250cm,并且所述長度為5cm至250cm。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包括下列任何一者:中央控制臺、儀表板、扶手、支柱、座椅靠背、地板、頭枕、車門、方向盤以及獨立顯示器的外殼的一部分。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內部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是機動車、海上航行器和飛行器中的任何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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