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座椅式售傘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057874.5 | 申請日: | 2019-07-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109919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2-21 |
| 發明(設計)人: | 曹新;楊濤;潘振家;張子凡;趙一凡;劉思源 | 申請(專利權)人: | 大連東軟信息學院 |
| 主分類號: | G07F11/00 | 分類號: | G07F11/00 |
| 代理公司: | 大連至誠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21242 | 代理人: | 涂文詩;董彬 |
| 地址: | 116000 遼*** | 國省代碼: | 遼寧;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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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座椅 式售傘機 | ||
1.一種座椅式售傘機,設置在地面(1)上,其特征在于,包括座椅本體(2)、與座椅本體(2)外部后方相連接的殼體(17)、設置在座椅本體(2)內的第一執行機構和設置在殼體(17)內的第二執行機構,所述第一執行機構位于座椅本體(2)的所述第一執行機構與第二執行機構相連接,所述座椅本體(2)底端靠近殼體(17)方向設置有支撐槽(13)。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執行機構包括支撐架(4)、傘具(14)、用于固定傘具(14)的L形掛鉤(5)、第二電機(16)和用于固定第二電機(16)的電機座(15),所述電機座(15)安裝在座椅本體(2)內部底端,所述支撐架(4)與第二電機(16)的電機軸相連接,所述掛鉤(5)安裝在支撐架(4)底面,所述掛鉤(5)與傘具(14)頂端的吊環相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執行機構包括齒輪(7)、齒條(10)、滑塊(11)、擋板(12)、第一電機(8)和開合門板(3),所述第一電機(8)安裝在殼體(17)的后方,所述齒輪(7)與第一電機(8)的電機軸相連接,所述齒輪(7)下方連接有齒條(10),所述齒條(10)的左側與開合門板(3)相連接,所述齒條(10)的下方與固定在殼體(17)右側的滑槽(9)相連接,所述電機軸的前端連接有螺桿(6),所述滑塊(11)內設有內螺紋,與設有外螺紋的螺桿(6)相連接,所述滑塊(11)的右側與殼體(17)右側上開設槽相連接,所述滑塊(11)的左側安裝有擋板(12),所述擋板(12)可從殼體(17)內通過座椅本體(2)壁面開的通槽穿入座椅本體(2)內,位于兩個傘具(14)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掛鉤(5)成對安裝在支撐架(4)底面上,所述成對掛鉤(5)外側間距離小于傘具(14)頂部吊環的長度。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設置的成對掛鉤(5)沿支撐架(4)圓周方向分布設置,至少設有6組掛鉤(5)。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擋板(12)的行程達最大時的前端面與第二電機(16)間距離為傘具(14)與第二電機(16)間距離的1/2~2/3。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擋板(12)的運動方向與開合門板(3)的運動方向相反。
8.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17)的上表面上貼有收款二維碼。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座椅式售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槽(13)的底端低于地面(1),其底端與座椅本體(2)的距離為傘具(14)長度的1/2~2/3,所述支撐槽(13) 的長度和寬度均大于傘具(14)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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