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車輛的排氣消聲器及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920984135.4 | 申請日: | 2019-06-27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217868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31 |
| 發明(設計)人: | 劉慶豐;蔡文遠;王洋;段召政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車集團有限公司;吉利四川商用車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1N1/08 | 分類號: | F01N1/08;F01N13/00;F01N13/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智匯東方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91 | 代理人: | 白莉莉 |
| 地址: | 310051 浙江***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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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車輛 排氣 消聲器 | ||
1.一種用于車輛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包括具有第一廢氣排放端的第一動力裝置和具有第二廢氣排放端的第二動力裝置,所述排氣消聲器包括:
筒體;
第一端蓋,密封在所述筒體的一端,且具有與所述第一廢氣排放端相連的第一進氣口和與所述第二廢氣排放端相連的第二進氣口;
第二端蓋,密封在所述筒體的另一端,且具有第一排氣口和第二排氣口;
其中,所述筒體內具有內阻結構,所述內阻結構用于消除由所述第一進氣口和所述第二進氣口進入的廢氣產生的至少部分噪聲,并使消除了至少部分噪聲后的廢氣由所述第一排氣口按照所述第一動力裝置排放標準排出,由所述第二排氣口按照所述第二動力裝置排放標準排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阻結構包括:
第一隔板,靠近所述第一端蓋;
第二隔板,靠近所述第二端蓋;
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將所述筒體分隔成三個腔體,所述三個腔體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一端蓋之間的第一腔體、位于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之間的第二腔體和位于所述第二隔板和所述第二端蓋之間的第三腔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進氣口和所述第二進氣口均設置成將由所述第一進氣口和所述第二進氣口進入的廢氣引導至所述第一腔體內。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氣口和所述第二排氣口均設置成將進入所述第三腔體內的廢氣排出。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阻結構還包括:
第一導管,其兩端分別貫通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
第二導管,其兩端分別貫通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
所述第一導管由第一導氣管和與所述第一導氣管連通的第一消聲管組成,所述第一導氣管位于所述第一腔體內,所述第一消聲管位于所述第二腔體內;
所述第二導管由第二導氣管和與所述第二導氣管連通的第二消聲管組成,所述第二導氣管位于所述第一腔體內,所述第二消聲管位于所述第二腔體內。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消聲管和所述第二消聲管上均具有第一消聲孔,所述第一消聲孔為通孔,以使進入所述第一消聲管和所述第二消聲管的廢氣能從所述第一消聲孔逸出至所述第二腔體內。
7.根據權利要求2-6中任一項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阻結構還包括至少一個第三導管,所述第三導管位于所述第二腔體內,且兩端分別貫通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以與所述第一腔體和所述第三腔體均連通。
8.根據權利要求2-6中任一項所述的排氣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隔板上設置有第二消聲孔,所述第二消聲孔為通孔,以使流通在所述第二腔體內的廢氣能從所述第二消聲孔逸出至所述第三腔體內。
9.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排氣消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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