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建筑用爬架有效
| 申請號: | 201920186688.5 | 申請日: | 2019-02-02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105265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2-21 |
| 發明(設計)人: | 曲強;田士川;杜任遠;張嘉偉;艾文新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博智林機器人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G3/28 | 分類號: | E04G3/28 |
| 代理公司: | 北京麥寶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733 | 代理人: | 趙艷紅 |
| 地址: | 528311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順江***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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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建筑 用爬架 | ||
1.一種建筑用爬架(107),包括:主框架結構、導軌(201)和提升機構(215),所述導軌(201)固定在建筑物(221)上,用作主框架結構爬升的軌道,主框架結構通過提升機構(215)沿導軌(201)進行爬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框架結構的前后兩側分別設有支撐立柱(106),支撐立柱(106)上方支撐有行吊軌道(104),支撐立柱(106)包括多個第一支撐立柱和多個第二支撐立柱,行吊軌道(104)包括第一行吊軌道(104)和第二行吊軌道(104),所述多個第一支撐立柱上部支撐安裝有第一行吊軌道(104),多個第二支撐立柱上部支撐安裝有第二行吊軌道(104),第一行吊軌道(104)和第二行吊軌道(104)大致平行設置以使行吊機構可沿第一行吊軌道(104)、第二行吊軌道(104)滑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爬架(107),其特征在于:第一支撐立柱、第二支撐立柱均為可調節長度結構。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用爬架(107),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行吊軌道的下方第一支撐立柱兩側還設有第一地撐立柱,所述第二行吊軌道的下方第二支撐立柱兩側還設有第二地撐立柱,所述第一、第二地撐立柱上端分別支撐第一、第二行吊軌道(104),下端支撐于地面上,用于協同第一、第二支撐立柱支撐第一、第二行吊軌道(104),所述第一、第二地撐立柱設置成可調節長度結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建筑用爬架(107),其特征在于:行吊機構包括行吊大車(101)和行吊小車(102),行吊大車(101)可沿第一行吊軌道(104)和第二行吊軌道(104)運行,行吊小車(102)安裝在行吊大車(101)上,行吊小車(102)可沿垂直于第一行吊軌道(104)、第二行吊軌道(104)的方向上運行。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建筑用爬架(107),其特征在于:第一支撐立柱、第二支撐立柱均為液壓桿式結構,液壓桿式結構包括缸體和桿體,其中缸體相應固定在前側框架結構和后側框架結構上,桿體上部對應固定支撐第一行吊軌道(104)、第二行吊軌道(104),桿體可相對缸體上下移動。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爬架(107),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防傾覆裝置(212),防傾覆裝置(212)包括防傾桿和卡接裝置,防傾桿固定于爬架(107)上,卡接裝置一端為環狀部,可套接于防傾桿上,另一端通過附墻支座(208)固定在建筑物(221)上,當爬架(107)爬升時,防傾桿通過環狀部向上滑動,滑動過程中防止爬架(107)傾覆。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用爬架(107),其特征在于:提升機構(215)為電動葫蘆,包括建筑物(221)附墻支座(208),與電動葫蘆連接的線纜,線纜的一端通過建筑物(221)附墻支座(208)固定在建筑物(221)墻體上,另一端固定在主框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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