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物料投遞的容器和自動引導車在審
| 申請號: | 201911192088.0 | 申請日: | 2019-11-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902230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24 |
| 發明(設計)人: | 方松翔;王馨浩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快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G1/04 | 分類號: | B65G1/04;B65G1/137;B65G35/00;B65D25/02;B65D25/2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和信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446 | 代理人: | 郝文博;韓煒 |
| 地址: | 200435 上海市寶山區一***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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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物料 投遞 容器 自動 引導 | ||
1.一種可用于物料投遞的容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體,所述箱體具有位于其側面的開口部;
翻板,所述翻板鉸接在所述箱體上,所述翻板上方的空間為物料存放空間,所述翻板可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樞轉,其中在第一位置,所述物料存放空間與所述開口部被隔離開;在第二位置,所述物料存放空間與所述開口部連通;和
翻轉器,設置在所述箱體上,并可控制所述翻板在所述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樞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體具有上部箱體和下部箱體,其中所述上部箱體的四周封閉,所述下部箱體的三個側面封閉,一個側面構成所述開口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翻板位于所述上部箱體和下部箱體之間,其中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翻板處于水平狀態;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翻板處于傾斜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轉器包括推桿和電機,所述推桿一端固定在所述箱體上,另一端與所述翻板鉸接,所述電機與所述推桿耦合,以驅動所述推桿延伸或者回退,控制所述翻板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樞轉。
5.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還包括設置在所述翻板上的一個或多個流利條,所述翻板在其端部或在其中部鉸接到所述箱體,
其中所述容器是用于投遞衣物的容器。
6.一種自動引導車,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盤;和
容器,設置在所述底盤上,所述容器包括:
箱體,所述箱體具有位于其側面的開口部;
翻板,所述翻板鉸接在所述箱體上,所述翻板上方的空間為物料存放空間,所述翻板可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樞轉,其中在第一位置,所述物料存放空間與所述開口部被隔離開;在第二位置,所述物料存放空間與所述開口部連通;和
翻轉器,設置在所述箱體上,并可控制所述翻板在所述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樞轉。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動引導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體具有上部箱體和下部箱體,其中所述上部箱體的四周封閉,所述下部箱體的三個側面封閉,一個側面構成所述開口部。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自動引導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翻板位于所述上部箱體和下部箱體之間,其中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翻板處于水平狀態;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翻板處于傾斜狀態,露出所述開口部。
9.根據權利要求6-8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引導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轉器包括推桿和電機,所述推桿一端固定在所述箱體上,另一端與所述翻板鉸接,所述電機與所述推桿耦合,以驅動所述推桿延伸或者回退,以控制所述翻板在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之間樞轉。
10.根據權利要求6-8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引導車,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在所述翻板上的一個或多個流利條,所述翻板在其端部或在其中部鉸接到所述箱體,
其中所述容器是用于投遞衣物的容器。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自動引導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動引導車還包括箱體立柱和控制單元,所述箱體立柱設置在所述底盤上,所述箱體支撐在所述箱體立柱上,所述控制單元與所述電機耦合,并操作所述電機以驅動所述推桿延伸或者回退。
12.一種使用如權利要求6-11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引導車進行貨物搬運的方法,包括:
當所述翻板處于第一位置時,向所述物料存放空間中放置貨物;
控制所述自動引導車,行駛到目標位置;
控制所述翻轉器,將所述翻板樞轉到第二位置,使得所述貨物通過所述開口部被移出所述物料存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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