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車支付方法、裝置、系統及電子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911173136.1 | 申請日: | 2019-1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852736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9-21 |
| 發明(設計)人: | 胡騰飛;孫元濤 | 申請(專利權)人: | 支付寶(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20/10 | 分類號: | G06Q20/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晉德允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623 | 代理人: | 萬鐵占 |
| 地址: | 310000 浙江省杭州市***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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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支付 方法 裝置 系統 電子設備 | ||
1.一種用車支付方法,包括:
接收目標車的用車賬單信息;
確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所對應的用車行為類別;
根據支付渠道與所述用車行為類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獲取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
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向所述支付渠道對應的結算端發送用車支付請求,使得所述結算端根據所述用車支付請求完成支付;
其中,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包括停車、指定路段行車、加油中的一種或多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確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所對應的用車行為類別,包括:
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的發送方的標識獲取用車行為類別。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的發送方的標識獲取用車行為類別,包括:
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的發送方標識,從數據庫中獲取所述發送方的業務類型;
根據所述發送方的業務類型確定所述用車行為類別。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確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所對應的用車行為類別,包括:
若所述用車賬單信息中包含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則從所述用車賬單信息中獲取所述用車行為類別。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獲取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包括:
根據所述目標車的標識,從數據庫中獲取所述支付渠道與用車行為類別之間的對應關系;
利用獲取的所述支付渠道與用車行為類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確定所述目標車的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獲取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包括:
向所述目標車所屬用戶的客戶端發送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推薦信息;
根據所述用戶對所述支付渠道推薦信息的反饋確定所述用車行為類別信息對應的支付渠道。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在向所述支付渠道對應的結算端發送用車支付請求之前,還包括:
根據所述目標車的標識獲取所述目標車所屬用戶的賬戶信息;
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向所述支付渠道對應的結算端發送用車支付請求,包括:
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和所述用戶的賬戶信息,向所述支付渠道對應的結算端發送用車支付請求。
8.一種用車支付系統,包括:
采集終端,采集目標車的用車行為信息,根據所述用車行為信息生成用車賬單信息;
用車收費系統,從所述采集終端接收所述用車賬單信息,確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所對應的用車行為類別,根據支付渠道與所述用車行為類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獲取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生成用車支付請求;其中,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包括停車、指定路段行車、加油中的一種或多種;
結算端,從所述用車收費系統接收所述用車支付請求根據所述用車支付請求完成支付。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還包括:
車載終端,當與所述采集終端建立通信連接時,所述采集終端采集所述目標車的用車行為信息。
10.一種用車支付裝置,包括:
接收模塊,接收目標車的用車賬單信息;
確定模塊,確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所對應的用車行為類別;其中,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包括停車、指定路段行車、加油中的一種或多種;
獲取模塊,根據支付渠道與所述用車行為類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獲取所述用車行為類別對應的支付渠道;
發送模塊,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向所述支付渠道對應的結算端發送用車支付請求,使得所述結算端根據所述用車支付請求完成支付。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確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所對應的用車行為類別,包括:
根據所述用車賬單信息的發送方的標識獲取用車行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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