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電動車的行駛方法及裝置、存儲介質、電子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911143186.5 | 申請日: | 2019-1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824221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5-21 |
| 發(fā)明(設計)人: | 不公告發(fā)明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九號智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23/04 | 分類號: | B62K23/04;B62M6/4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王曉婷 |
| 地址: | 213000 ***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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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車 行駛 方法 裝置 存儲 介質 電子 | ||
1.一種電動車的行駛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檢測所述電動車是否收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其中,所述第三目標事件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目標對象收起所述電動車的邊撐,所述目標對象未在所述電動車的鞍座上;
在檢測到所述電動車收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接收目標對象對所述電動車的調速轉把的調速操作,以使所述電動車按照所述調速操作對應的速度行駛。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檢測到所述電動車收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所述方法包括:
激活所述電動車上的指示燈顯示預設顏色。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目標對象對所述電動車的調速轉把的調速操作,以使所述電動車按照所述調速操作對應的速度行駛之前,所述方法還包括:
設置所述電動車在接收到所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所述電動車的最大行駛速度,其中,所述調速操作對應的速度小于或等于所述最大行駛速度。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目標對象對所述電動車的調速轉把的調速操作,以使所述電動車按照所述調速操作對應的速度行駛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檢測所述電動車是否收到第二目標事件的觸發(fā),其中,所述第二目標事件包括:所述電動車的駕駛員坐在所述鞍座上;
在檢測到所述電動車收到第二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指示所述電動車允許按照大于所述最大行駛速度的速度行駛。
5.一種電動車的行駛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檢測模塊,用于檢測所述電動車是否收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其中,所述第三目標事件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目標對象收起所述電動車的邊撐,所述目標對象未在所述電動車的鞍座上;
第一接收模塊,用于在檢測到所述電動車收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接收目標對象對所述電動車的調速轉把的調速操作,以使所述電動車按照所述調速操作對應的速度行駛。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設置模塊,用于在檢測到所述電動車收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激活所述電動車上的指示燈顯示預設顏色。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設置模塊,用于設置所述電動車在接收到所述第三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所述電動車的最大行駛速度,其中,所述調速操作對應的速度小于或等于所述最大行駛速度。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檢測模塊,還用于檢測所述電動車是否收到第二目標事件的觸發(fā),其中,所述第二目標事件包括:所述電動車的駕駛員坐在所述鞍座上;
所述設置模塊,還用于在檢測到所述電動車收到第二目標事件的觸發(fā)的情況下,指示所述電動車允許按照大于所述最大行駛速度的速度行駛。
9.一種計算機可讀的存儲介質,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儲介質中存儲有計算機程序,其中,所述計算機程序被設置為運行時執(zhí)行所述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中所述的方法。
10.一種電子裝置,包括存儲器和處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儲器中存儲有計算機程序,所述處理器被設置為運行所述計算機程序以執(zhí)行所述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中所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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