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及新增地下結構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911060219.X | 申請日: | 2019-11-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878562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31 |
| 發明(設計)人: | 賈堅;翟杰群;謝小林;藍戊己;章柏林;吳潔妹;董恒晟;朱敏峰;楊科;張志彬;方銀鋼 | 申請(專利權)人: | 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天演建筑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2D29/055 | 分類號: | E02D29/055;E02D27/48;E02D35/00;E04G23/06 |
| 代理公司: |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李鵬 |
| 地址: | 200082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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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既有 保留 建筑 下方 原位 開挖 基坑 新增 地下 結構 方法 | ||
1.一種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據新建基坑施工所需地面作業場地與既有保留建筑的位置關系,分別確定頂升托換建筑體和原位托換建筑體;
向土層內施工托換樁基,所述托換樁基布設在所述頂升托換建筑體和所述原位托換建筑體周圍;
分別在所述頂升托換建筑體下方施工頂升托換結構、在所述原位托換建筑體下方施工原位托換結構;
頂升所述頂升托換結構和所述頂升托換建筑體至預設高度,在所述頂升托換結構下表面設置支承結構,使所述支承結構與所述頂升托換結構共同形成架空結構用于支承所述頂升托換建筑體;在所述架空結構下方空間施工基坑圍護結構;
在所述架空結構下方空間施工所述新建基坑的基坑主體,所述原位托換結構為所述基坑主體提供第一道水平支撐,所述托換樁基為所述基坑主體的水平支撐體系提供豎向支撐,從而所述原位托換結構與所述托換樁基共同為所述基坑主體提供立體支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據新建基坑施工所需地面作業場地與既有保留建筑的位置關系分別確定頂升托換建筑體和原位托換建筑體,包括:將置于所述新建基坑施工所需地面作業場地內的建筑確定為所述頂升托換建筑體,位于所述新建基坑施工所需地面作業場地以外的建筑確定為所述原位托換建筑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建基坑施工所需地面作業場地,包括基坑圍護結構施工、工程樁和地基加固施工、施工設備行車路線和作業區、施工堆場、基坑開挖出土口地面作業空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土層內施工托換樁基,當所述托換樁基位于所述新建基坑以外時,所述托換樁基為灌注樁、鋼管樁和靜壓錨桿樁中的至少一種。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土層內施工托換樁基,當所述托換樁基位于所述新建基坑以內且施工空間狹小時,預先向所述新建基坑的土層內施工靜壓錨桿樁,所述架空結構形成后,在所述架空結構下方空間施工灌注樁或鋼管樁以替換所述靜壓錨桿樁。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土層內施工托換樁基,當所述托換樁基位于所述新建基坑以內且施工空間充足時,所述托換樁基為灌注樁或鋼管樁。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頂升托換結構為梁板結構或厚板結構。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位托換結構為梁板結構或厚板結構。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結構為支承柱。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柱為鋼筋混凝土柱、鋼管混凝土柱、鋼柱或型鋼勁性柱。
11.一種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新增地下結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10任一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原位開挖基坑的方法及在形成的基坑主體中設置地下結構,所述在形成的基坑主體中設置地下結構包括:
在所述基坑主體中建造地下結構;
操作所述頂升托換結構和所述頂升托換建筑體回落至要求位置。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在既有保留建筑下方新增地下結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下結構采用蓋挖順作或逆作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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