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910456087.6 | 申請日: | 2019-05-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113460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5-18 |
| 發明(設計)人: | 范桃桃;楊璟;范奇文;譚偉;陳耀權;邱澤朔 | 申請(專利權)人: |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郝傳鑫;熊永強 |
| 地址: | 523860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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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設備 | ||
1.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包括顯示屏模組、中框和發聲器,所述中框固定連接并承載所述顯示屏模組,所述中框設有圍合于所述顯示屏模組周側的內側壁,以及相對所述內側壁設置的外側壁,所述中框設有凸臺和導音通道,所述凸臺凸設于所述外側壁,所述導音通道至少部分設置于所述凸臺,所述導音通道具有出音口,所述出音口與所述顯示屏模組朝向相同一側,所述中框內側形成連通所述導音通道的收容空間,所述收容空間收容所述發聲器,所述發聲器的聲音可經所述導音通道的出音口傳導至外部;
其中,所述導音通道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顯示屏模組具有鄰近所述出音口的側邊緣,所述第二部分由延伸段和連通段構成,所述延伸段沿平行所述側邊緣的方向延伸,所述連通段連通所述延伸段和所述第一部分,所述出音口設置于所述延伸段,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延伸段在所述側邊緣長度方向上錯開設置,所述第一部分、所述連通段和所述延伸段構成Z型導音通道,其中,所述凸臺設有相對所述內側壁設置的端壁,所述中框設有連接所述端壁和所述內側壁的頂壁,所述第一部分連通所述收容空間并貫穿所述端壁,所述第二部分連通所述第一部分并貫穿所述頂壁,所述第二部分貫穿所述頂壁處形成所述出音口。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連通段沿垂直所述側邊緣的方向延伸。
3.如權利要求1~2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內側壁對應所述出音口處朝所述外側壁凹陷形成第一缺口,所述第一缺口連通所述收容空間,所述電子設備還包括攝像頭模組,所述攝像頭模組部分安裝于所述第一缺口內,以通過所述第一缺口采集外部光線。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設有承載面,所述內側壁連接于所述承載面的周緣,所述中框經所述承載面對所述顯示屏模組進行承載,所述承載面靠近所述第一缺口的邊緣凹陷形成第二缺口,所述第一缺口和所述第二缺口構成透光孔,所述透光孔正對所述攝像頭模組。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屏模組包括顯示屏,所述顯示屏固定于所述中框內,所述內側壁包括相對所述外側壁設置的第一側壁,所述第一側壁圍合于所述顯示屏的周側,所述第一缺口由所述第一側壁朝所述外側壁凹陷。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屏模組還包括透光蓋板,所述透光蓋板固定連接所述中框,并覆蓋所述顯示屏和所述第一缺口。
7.如權利要求1~2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屏模組包括蓋接所述中框的透光蓋板,所述內側壁包括圍合于所述透光蓋板周側的第二側壁,所述透光蓋板的周緣與所述第二側壁完全貼合。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屏模組鄰近邊緣處設有非顯示區,以及位于所述非顯示區內的透光部,所述非顯示區鄰近所述出音口,所述透光部和所述出音口分別位于所述第二側壁的相對兩側。
9.如權利要求1~2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還包括蓋板,所述蓋板固定連接所述中框,且所述蓋板封蓋所述導音通道,所述蓋板對應所述出音口處設有導音孔,所述導音孔連通所述導音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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