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910446684.0 | 申請日: | 2019-05-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525571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1-16 |
| 發明(設計)人: | 臼井真;鈴木崇史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島野 |
| 主分類號: | B62M6/45 | 分類號: | B62M6/4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磐華律師事務所 11336 | 代理人: | 董巍;劉明霞 |
| 地址: | 日本大阪府堺***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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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人力 驅動 控制 裝置 | ||
1.一種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包括:
控制部,其控制自電池向人力驅動車用裝置的電力供給;和
第一操作部,其用于操作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
在從所述電池向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供給電力的第一模式中,若以第一動作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部,則所述控制部將所述第一模式切換為從所述電池向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所供給的電力比所述第一模式少的第二模式,
在所述第二模式中,若以第一動作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部,則所述控制部不將所述第二模式切換為所述第一模式,
在所述第一模式中,若以與所述第一動作不同的第二動作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部,則所述控制部控制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包括人力驅動車中所包括的用于變速器的電動致動器、設置于所述人力驅動車的照明裝置、所述人力驅動車中所包括的電動懸架、所述人力驅動車中所包括的可調座桿、及用于輔助所述人力驅動車的推進的電動致動器中的至少一者。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包括人力驅動車中所包括的變速器,
所述變速器包括后撥鏈器和用于所述變速器的電動致動器,
在所述第一模式中,若以所述第二動作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部,則所述控制部控制用于所述變速器的電動致動器,以變更所述后撥鏈器中所包括的可動部和固定部之間的相對位置的初始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操作部由單個的操作部構成,
在所述第一動作和所述第二動作中,所述第一操作部的操作次數不同。
5.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操作部由多個操作部構成,
在所述第一動作和所述第二動作中,所述第一操作部的操作步驟不同。
6.根據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一動作和所述第二動作中,對所述第一操作部的操作時間不同。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二模式中,若以第三動作操作與所述第一操作部不同的第二操作部,則所述控制部將所述第二模式切換為所述第一模式。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當充電器與所述電池或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電連接時,所述控制部從所述第二模式切換為所述第一模式。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第二模式中,能夠選擇第一狀態和第二狀態,在所述第一狀態中,若以所述第一動作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部,則不從所述第二模式切換為所述第一模式;在所述第二狀態中,若以所述第一動作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部,則從所述第二模式切換為所述第一模式。
10.根據權利要求1-3和7-9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操作部搭載于人力驅動車。
11.根據權利要求1-3和7-9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根據來自外部設備的第一動作,從所述第一模式切換為所述第二模式。
12.根據權利要求1-3和7-9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包括驅動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的驅動電路,
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從所述電池向所述驅動電路通電并且所述驅動電路和所述人力驅動車用裝置之間的通電被切斷的第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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