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行走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910052677.2 | 申請日: | 2019-01-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606520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4-12 |
| 發明(設計)人: | 王美江;楊震 | 申請(專利權)人: | 伊春市美江木藝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9/00 | 分類號: | B62K9/00;B62M29/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11569 | 代理人: | 張德才 |
| 地址: | 153000 *** | 國省代碼: | 黑龍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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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支架 行走部 轉軸 前輪支架 騎乘 行走裝置 前輪 支桿 動作方式 動作結構 鍛煉身體 多個動作 兩端轉動 模擬動物 平衡能力 強身健體 人工驅動 向下延伸 轉動連接 鞍座 腳蹬 輪軸 腿部 鍛煉 | ||
1.一種行走裝置,包括支架以及連接于所述支架上的前行走部和后行走部,所述支架上設置有鞍座和腳蹬,所述前行走部包括前輪和前輪支架,所述前輪支架具有兩個向下延伸的第一支桿,兩個所述第一支桿分別與所述前輪的輪軸兩端轉動連接,所述前輪支架的上部與所述支架的前側相連,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行走部包括轉動連接于所述支架后側的第一轉軸和第二轉軸,還包括設置于所述第一轉軸和所述第二轉軸上的多個動作機構,所述第一轉軸位于所述第二轉軸的前側,所述第一轉軸為曲軸,所述第一轉軸包括主軸頸、第一曲柄和連桿軸頸,所述主軸頸和所述連桿軸頸均為多個,所述主軸頸和所述連桿軸頸通過所述第一曲柄固定相連,所述主軸頸中的一個或多個與所述支架轉動連接,所述主軸頸、所述連桿軸頸與所述第二轉軸平行設置,多個所述動作機構中至少有一個或一些位于所述支架的一側,多個所述動作機構中至少有一個或一些位于所述支架的另一側;
所述動作機構包括所述連桿軸頸、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第三連桿、第四連桿、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所述連桿軸頸與所述第一連桿的第一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一連桿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一板體的第一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二連桿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一板體的第二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二連桿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二板體的第一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三連桿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一板體的第三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三連桿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二板體的第二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一板體,所述第二連桿、所述第二板體和所述第三連桿形成四連桿機構,所述第四連桿的第一端與所述連桿軸頸轉動連接,所述第四連桿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二板體的所述第一端轉動連接,所述第二轉軸同時穿過所述第一板體的所述第二端和所述第二連桿的所述第一端,所述第一板體的所述第一端、所述第二端和所述第三端不共線,所述第二板體具有在擺動時用以和地面間歇性接觸的第三端,所述第二板體的所述第一端、所述第二端和所述第三端不共線;
所述第一轉軸由驅動結構驅動轉動,所述驅動結構設置于所述支架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結構包括中軸、第二曲柄和所述腳蹬,所述中軸的中部與所述支架轉動連接,兩個所述第二曲柄分別固定于所述中軸的兩端,使兩個所述第二曲柄和所述中軸共面,兩個所述腳蹬分別與對應的所述第二曲柄上遠離所述中軸的一端轉動連接,所述中軸與所述第一轉軸傳動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軸上固定有第一鏈輪,所述第一轉軸的至少一個所述主軸頸上固定有第二鏈輪,所述第一鏈輪與所述第二鏈輪通過鏈條傳動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上支架和下支架,所述前行走部、所述鞍座和所述腳蹬連接于所述上支架上,所述下支架包括橫梁、箱體和支撐端板,所述橫梁固定于所述上支架的下部,兩個所述支撐端板分別固定于所述橫梁的兩端,所述箱體固定于所述橫梁的中部,所述第二鏈輪位于所述箱體內,所述箱體上設置有供所述鏈條穿過的通孔,位于所述第一轉軸兩端的所述主軸頸分別與兩個所述支撐端板轉動連接,所述第二轉軸的兩端分別與兩個所述支撐端板轉動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支架為弧形結構,所述鞍座固定于所述上支架的弧形外圈上,所述上支架的內部具有空腔,所述第一鏈輪位于所述空腔內,所述上支架上設置有供所述鏈條穿過的通孔。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體兩側的所述動作機構的數量均為三個。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輪支架具有一個向上延伸的第二支桿,所述第二支桿向上穿過所述支架并與所述支架轉動連接,所述第二支桿的上端設置有手柄。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四連桿機構為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走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前部設置有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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