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在審
| 申請號: | 201880100634.0 | 申請日: | 2018-12-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302272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24 |
| 發明(設計)人: | 理查德·邁克爾·舒茨;丹尼爾·羅西·托米亞齊;安娜·寶拉·迪尼 | 申請(專利權)人: | 理查德·邁克爾·舒茨;丹尼爾·羅西·托米亞齊;安娜·寶拉·迪尼 |
| 主分類號: | C12G3/005 | 分類號: | C12G3/005;B65D85/804 |
| 代理公司: |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歐淑麗 |
| 地址: | 美國康***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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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一次性 膠囊 中的 酒精 飲品 復合物 | ||
1.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更準確地,是指用于配制各種“飲品”(DK)的速溶飲品(10),其特征在于,所述速溶飲品復合物(10)在各種型號的單個膠囊(30)/(30')/(30”)中包括單劑量:
-體積為至少1g或1ml的可溶性粉末、液體、糊劑、糖漿或任何性質的形式的酒精組分(A1);
-可溶性粉末、液體、糊劑、糖漿或任何其他性質的形式的非酒精組分或組分混合物(A2)以及一定體積的粉末、液體或糊劑形式的諸如調味劑/著色劑(21)、酸化劑/乳化劑等(22)的組分,其中,這些組分(A2)/(21)/(22)的體積加上所述酒精組分(A1)的體積相對于所述膠囊(30)/(30')/(30”)的容量是最佳的;
-所述速溶酒精飲品復合物(10)一直儲存和密封(L)在常規膠囊(30)/(30')/(30”)中,所述常規膠囊(30)/(30')/(30”)能夠在對應的咖啡機類型等類型的電器(40)/(40')/(40”)中使用,從而獲得來自于世界各地的傳統“飲品”(DK)或者含有可溶性粉末、液體、糊劑、糖漿或其他形式的酒精(A1)的特有配方。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其特征在于,儲存在常規膠囊(30)/(30')/(30”)中的所述速溶飲品復合物(10)在液體(50)中可溶,所述液體(50)例如是來自諸如咖啡機類型(40)/(40')/(40”)或其他類似類型的常規電器的水或其他合適的液體。
3.根據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其特征在于,單劑量的“飲品”(DK)含有粉末、液體、糊劑、糖漿或其他形式的酒精(A1)。
4.根據權利要求1和3所述的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酒精(A1)的單劑量的“飲品”(DK)在諸如咖啡機類型(40)/(40')/(40”)或其他類似類型的常規電器中獲得。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溶性粉末(A2)組分是咖啡、茶、巧克力或通過凍干或類似方法獲得的其他產品。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即配的裝在一次性膠囊中的酒精飲品復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溶性粉末、液體、糊劑、糖漿或其他形式的酒精(A1)可以是蒸餾型的,例如甘蔗酒、伏特加酒、龍舌蘭酒、朗姆酒、威士忌酒、利口酒、杜松子酒或其他,或發酵型的,例如葡萄酒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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