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通信裝置以及通信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880099474.2 | 申請日: | 2018-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039591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1-13 |
| 發明(設計)人: | 時田要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8G1/09 | 分類號: | G08G1/09;G08G1/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聿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372 | 代理人: | 吳大建;霍玉娟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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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通信 裝置 以及 方法 | ||
1.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具備:
通信機構,其與具有通信功能的目標物進行通信;
檢測機構,其檢測車外的目標物;
確定機構,其確定所述檢測機構所檢測出的目標物中的作為通信對象的目標物;以及
判定機構,其判定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之間的匹配性,
所述判定機構判定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是否一致,在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一致的情況下,所述判定機構判定為存在匹配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還具備獲取機構,該獲取機構通過由所述通信機構所進行的與具有通信功能的所述目標物之間的通信,來獲取在該目標物中檢測到的該目標物外的其他目標物的信息,
所述確定機構確定所述檢測機構所檢測到的目標物以及所述信息所包含的所述其他目標物中的作為通信對象的目標物。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機構針對目標物的每個類別,判定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是否一致。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機構根據所述車輛的行駛環境來變更成為判定的對象的目標物的類別。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確定機構根據所述車輛的行駛環境來變更作為通信對象的目標物的類別。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不一致的情況下,所述判定機構判定為不存在匹配性,并且,
即使在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不一致的情況下,但在符合預先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所述判定機構也判定為存在匹配性。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作為所述通信對象的目標物是指至少存在于以所述車輛的位置為基準的規定的區域內的目標物。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還具備請求發送機構,該請求發送機構通過由所述通信機構所進行的與具有通信功能的所述目標物之間的通信,向該目標物發送請求,
在所述判定機構判定為存在匹配性的情況下,所述請求發送機構向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至少一個發送請求,
在所述判定機構判定為不存在匹配性的情況下,所述請求發送機構不向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發送請求。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通過所述通信機構而確立了通信的目標物以及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的目標物均為移動體。
10.一種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信裝置具備:
通信機構,其與具有通信功能的目標物進行通信;
獲取機構,其獲取對目標物進行檢測的傳感器的檢測結果;
確定機構,其確定所述檢測結果所包含的目標物中的作為通信對象的目標物;以及
判定機構,其判定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之間的匹配性,
所述判定機構判定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是否一致,在所述通信機構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所述確定機構所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一致的情況下,所述判定機構判定為存在匹配性。
11.一種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信方法具備:
通信步驟,在所述通信步驟中,與具有通信功能的目標物確立通信;
獲取步驟,在所述獲取步驟中,獲取對目標物進行檢測的傳感器的檢測結果;
確定步驟,在所述確定步驟中,確定所述檢測結果所包含的目標物中的作為通信對象的目標物;以及
判定步驟,在所述判定步驟中,判定所述通信步驟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與在所述確定步驟中所確定出的目標物之間的匹配性,
在所述判定步驟中,判定所述通信步驟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通過所述確定步驟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是否一致,在所述通信步驟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標物的數量與通過所述確定步驟確定出的目標物的數量一致的情況下,判定為存在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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