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含FGFR選擇性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物在審
| 申請號: | 201880055615.0 | 申請日: | 2018-10-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050768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4-21 |
| 發明(設計)人: | 佐佐木達哉;齋藤健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衛材R&D管理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545 | 分類號: | A61K31/4545;A61P3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楊宏軍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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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含 fgfr 選擇性 酪氨酸 激酶 抑制劑 藥物 組合 | ||
1.一種口服劑型,所述口服劑型包含約30mg至約140mg化合物A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及至少一種藥學上可接受的賦形劑,其中所述化合物A是由式(I)表示的5-((2-(4-(1-(2-羥乙基)哌啶-4-基)苯甲酰胺)吡啶-4-基)氧基)-6-(2-甲氧基乙氧基)-N-甲基-1H-吲哚-1-甲酰胺:
[化學式1]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單次每日劑量的所述口服劑型達到所述化合物A的從約28ng/mL至約3.5×102ng/mL的平均Cmax。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單次每日劑量的所述口服劑型達到所述化合物A的從約2.2×102h*ng/mL至約7.2×103h*ng/mL的平均AUC(0-t)。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單次每日劑量的所述口服劑型達到所述化合物A的從約2.3×102h*ng/mL至約7.4×103h*ng/mL的平均AUC(0-inf)。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單次每日劑量的所述口服劑型達到化合物B的從約19ng/mL至約1.0×102ng/mL的平均Cmax,且所述化合物B是由式(II)表示的6-(2-甲氧基乙氧基)-N-甲基-5-((2-(4-(哌啶-4-基)苯甲酰胺)吡啶-4-基)氧基)-1H-吲哚-1-甲酰胺:
[化學式2]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單次每日劑量的所述口服劑型達到化合物B的從約2.7×102h*ng/mL至約1.6×103h*ng/mL的平均AUC(0-t),且所述化合物B是由式(II)表示的6-(2-甲氧基乙氧基)-N-甲基-5-((2-(4-(哌啶-4-基)苯甲酰胺)吡啶-4-基)氧基)-1H-吲哚-1-甲酰胺:
[化學式3]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單次每日劑量的所述口服劑型達到化合物B的從約2.9×102h*ng/mL至約1.7×103h*ng/mL的平均AUC(0-inf),且所述化合物B是由式(II)表示的6-(2-甲氧基乙氧基)-N-甲基-5-((2-(4-(哌啶-4-基)苯甲酰胺)吡啶-4-基)氧基)-1H-吲哚-1-甲酰胺:
[化學式4]
8.一種口服劑型,所述口服劑型包含治療有效量的化合物A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及至少一種藥學上可接受的賦形劑,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為約30mg至約140mg的單次每日劑量,且所述化合物A是由式(I)表示的5-((2-(4-(1-(2-羥乙基)哌啶-4-基)苯甲酰胺)吡啶-4-基)氧基)-6-(2-甲氧基乙氧基)-N-甲基-1H-吲哚-1-甲酰胺:
[化學式5]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所述單次每日劑量達到所述化合物A的從約28ng/mL至約3.5×102ng/mL的平均Cmax。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口服劑型,其中在施用于人類受試者后所述單次每日劑量達到所述化合物A的從約2.2×102h*ng/mL至約7.2×103h*ng/mL的平均AUC(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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