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822180135.7 | 申請日: | 2018-12-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9317391U | 公開(公告)日: | 2019-08-30 |
| 發(fā)明(設計)人: | 王洪炳;龔承承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夏浦士達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D53/18 | 分類號: | B01D53/18 |
| 代理公司: | 蘇州市港澄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2304 | 代理人: | 馬麗麗 |
| 地址: | 753400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平羅縣*** | 國省代碼: | 寧夏;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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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吸附塔 出風口 出液口 進風口 再利用裝置 氨氣回收 管道連接 進液口 蒸發(fā)釜 氨氣 能源利用率 二級吸附 粉塵排放 回收儲罐 系統(tǒng)能耗 排渣口 再利用 排出 申請 尾氣 外部 吸收 | ||
本申請公開了一種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該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包括第一吸附塔、第二吸附塔和蒸發(fā)釜,所述第一吸附塔至少設有第一進風口、第一出風口、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所述第二吸附塔至少設有第二進風口和第二出風口,所述蒸發(fā)釜至少設有進液口和排渣口,所述第一出風口通過管道連接于所述第二進風口,所述第一出液口通過管道連接于所述進液口,待處理尾氣由所述第一進風口進入,并經(jīng)過第一吸附塔和第二吸附塔后由第二出風口排出,所述第二出液口通過管道連接于外部回收儲罐。該申請采用二級吸附,在控制粉塵排放的同時,將氨氣進行吸收再利用,系統(tǒng)能耗低、經(jīng)濟效益,高提高能源利用率。
技術領域
本申請涉及活性炭生產(chǎn)尾氣處理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
背景技術
催化劑活性炭生產(chǎn)排放的尾氣直接排放造成極大的浪費,同時也造成了對環(huán)境的污染,因此必要的回收再利用越來越受到關注;現(xiàn)有催化劑活性炭生產(chǎn)過程中很少有將尾氣回收再利用的,由于回收成本大,效益不高,導致現(xiàn)有生產(chǎn)出來的含氨氣的尾氣均為直接排放,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浪費,同時也給環(huán)境造成污染。
實用新型內(nèi)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以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的不足。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本申請實施例公開了一種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包括第一吸附塔、第二吸附塔和蒸發(fā)釜,所述第一吸附塔至少設有第一進風口、第一出風口、第一出液口和第二出液口,所述第二吸附塔至少設有第二進風口和第二出風口,所述蒸發(fā)釜至少設有進液口和排渣口,所述第一出風口通過管道連接于所述第二進風口,所述第一出液口通過管道連接于所述進液口,待處理尾氣由所述第一進風口進入,并經(jīng)過第一吸附塔和第二吸附塔后由第二出風口排出,所述第二出液口通過管道連接于外部回收儲罐。
優(yōu)選的,在上述的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中,所述第一吸附塔還包括回液口,所述第二吸附塔還包括第三出液口,所述第三出液口通過管道連接于所述回液口。
優(yōu)選的,在上述的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中,所述第一吸附塔還包括回氣口,所述蒸發(fā)釜還包括第三出氣口,所述第三出氣口通過管道連接于所述回氣口。
優(yōu)選的,在上述的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中,所述第二吸附塔還包括補水口,所述補水口連接于外部水源。
優(yōu)選的,在上述的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中,所述第一出液口和所述進液口之間設有第一動力泵。
優(yōu)選的,在上述的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中,所述第三出液口和所述回液口之間設有第二動力泵。
優(yōu)選的,在上述的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中,所述第二出液口和外部的回收儲罐之間設有第三動力泵。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在于:該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采用二級除塵吸附系統(tǒng),在控制粉塵排放的同時,將氨氣進行吸收再利用,系統(tǒng)能耗低、經(jīng)濟效益高,在減少排放的同時也減少了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申請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申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所示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氨氣回收再利用裝置的結構示意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的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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