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載充電器及其控制方法和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811593835.7 | 申請日: | 2018-12-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361435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1-12 |
| 發明(設計)人: | 王超;劉偉冬;王興輝;鄔白賀 | 申請(專利權)人: |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53/00 | 分類號: | B60L53/00;H02M3/335 |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張潤 |
| 地址: | 518118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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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載充電器 及其 控制 方法 裝置 | ||
1.一種車載充電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載充電器具有諧振變換器,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獲取所述車載充電器的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并確定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對應的功率等級;
根據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對應的功率等級確定所述諧振變換器中的第一支路至第三支路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包括每兩個支路輪流工作的模式和三個支路同時工作的模式,以所述諧振變換器的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構造第一組合、以所述諧振變換器的第二支路和第三支路構造第二組合、以所述諧振變換器的第一支路和第三支路構造第三組合,其中,所述根據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對應的功率等級確定所述諧振變換器中的第一支路至第三支路的工作模式,包括:當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對應的功率等級為第一功率等級時,控制所述第一組合、所述第二組合和第三組合以預設時間輪流工作;
當所述第一組合的工作時間未達到所述預設時間時,如果所述諧振變換器停止工作或發生功率等級切換,則記錄所述第一組合的剩余工作時間,并在再次進入所述第一功率等級時,控制所述第一組合工作相應的剩余工作時間,并在所述第一組合的工作時間達到相應的剩余工作時間之后,從所述第二組合開始控制所述第一組合、所述第二組合和第三組合以所述預設時間輪流工作;
當所述第二組合的工作時間未達到所述預設時間時,如果所述諧振變換器停止工作或發生功率等級切換,則記錄所述第二組合的剩余工作時間,并在再次進入所述第一功率等級時,控制所述第二組合工作相應的剩余工作時間,并在所述第二組合的工作時間達到相應的剩余工作時間之后,從所述第三組合開始控制所述第一組合、所述第二組合和第三組合以所述預設時間輪流工作;
當所述第三組合的工作時間未達到所述預設時間時,如果所述諧振變換器停止工作或發生功率等級切換,則記錄所述第三組合的剩余工作時間,并在再次進入所述第一功率等級時,控制所述第三組合工作相應的剩余工作時間,并在所述第三組合的工作時間達到相應的剩余工作時間之后,從所述第一組合開始控制所述第一組合、所述第二組合和第三組合以所述預設時間輪流工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充電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第一組合、所述第二組合和第三組合以預設時間輪流工作,包括;
當所述第一組合工作時,記錄所述第一組合的工作時間;
當所述第一組合的工作時間達到所述預設時間時,控制所述第二組合進行工作;
當所述第二組合工作時,記錄所述第二組合的工作時間;
當所述第二組合的工作時間達到所述預設時間時,控制所述第三組合進行工作;
當所述第三組合工作時,記錄所述第三組合的工作時間;
當所述第三組合的工作時間達到所述預設時間時,控制所述第一組合進行工作。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充電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當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對應的功率等級為第二功率等級時,控制所述諧振變換器的第一支路、第二支路和第三支路均工作,其中,所述第二功率等級高于所述第一功率等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載充電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控制所述諧振變換器的第一支路、第二支路和第三支路均工作時,還將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平均分配到所述第一支路、所述第二支路和所述第三支路。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充電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獲取所述車載充電器的當前允許充電功率包括:
獲取所述車載充電器的類型確定所述車載充電器的最大充電功率;
獲取所述車載充電器的交流輸入功率;
獲取整車動力電池的允許充電功率;
將所述車載充電器的最大充電功率、所述交流輸入功率和所述整車動力電池的允許充電功率中的最小值作為所述當前允許充電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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