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副鑰匙控制系統以及副鑰匙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340053.2 | 申請日: | 2018-11-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774655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5-21 |
| 發明(設計)人: | 稻波雄一;大矢雅彥;荒川將宏;久保穣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東海理化電機制作所 |
| 主分類號: | B60R25/24 | 分類號: | B60R25/24;G07C9/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和躍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1239 | 代理人: | 余文娟 |
| 地址: | 日本國愛知縣丹羽***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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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副鑰匙 控制系統 通信對象 時間監視 時間設定 車鑰匙 計測 監視 | ||
1.一種副鑰匙控制系統,其對在將車輛借出給第三者時作為車鑰匙使用的副鑰匙進行控制,所述副鑰匙控制系統具備:
時間監視部,其對能夠將所述副鑰匙作為所述車鑰匙使用的預約時間內的剩余時間進行計測,并監視預約剩余時間;以及
通信對象設定部,其根據所述預約剩余時間設定所述副鑰匙的通信對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副鑰匙控制系統,其中,
進一步具備延長處理執行部,該延長處理執行部執行用于延長所述預約時間的處理,
在所述預約剩余時間為0或者其附近的情況下,所述通信對象設定部將所述副鑰匙的通信對象設定為能作為車鑰匙使用的便攜終端,
所述延長處理執行部基于所述副鑰匙的通信對象設定為所述便攜終端而將所述預約時間的延長申請發送至所述便攜終端,從而在所述預約時間結束后也能繼續使用所述副鑰匙。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副鑰匙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延長處理執行部通過將所述預約時間的延長申請經由所述便攜終端發送至外部裝置而設定新的預約時間,從而延長所述預約時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副鑰匙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副鑰匙在設置于所述車輛的車輛共享系統中使用,所述車輛共享系統具備車輛共享裝置,該車輛共享裝置通過登錄編碼信息從而能夠與作為車鑰匙發揮作用的便攜終端進行無線通信,所述車輛共享裝置通過與所述便攜終端進行無線通信而對所述編碼信息進行認證,在所述便攜終端在所述編碼信息的認證后被進行了操作的情況下,通過所述車輛的電子鑰匙系統而允許所述車輛的車載機器的動作。
5.一種副鑰匙,其在將車輛借出給第三者時能作為車輛鑰匙使用,所述副鑰匙具備:
時間監視部,其對能夠將所述副鑰匙作為所述車鑰匙使用的預約時間內的剩余時間進行計測,并監視預約剩余時間;以及
通信對象設定部,其根據所述預約剩余時間設定所述副鑰匙的通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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