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車輛的控制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811293724.4 | 申請日: | 2018-11-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866771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6-11 |
| 發(fā)明(設計)人: | 新井健太郎;貞清雅行;石川尚;足立崇;野口智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W30/182 | 分類號: | B60W30/18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黃綸偉;歐陽柳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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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駕駛模式 驅動力 控制切換 手動駕駛 控制裝置 自動駕駛 驅動力輸出裝置 接管 行駛 輸出 | ||
1.一種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控制裝置,該控制裝置能夠切換進行自動駕駛控制和手動駕駛控制,所述自動駕駛控制是自動地控制車輛的轉向和加減速中的至少一方,所述手動駕駛控制是根據(jù)駕駛員的操作來控制所述車輛的轉向和加減速,
所述車輛具備輸出行駛用驅動力的行駛用驅動力輸出裝置,
所述行駛用驅動力輸出裝置具有作為驅動源的內燃機和電動機中的至少任意一方,能夠切換多個駕駛模式進行動作,
當在實施所述自動駕駛控制的期間存在向所述手動駕駛控制切換的請求時,所述控制裝置進行駕駛模式切換控制,該駕駛模式切換控制將所述駕駛模式切換為所述多個駕駛模式中能夠應對基于所述車輛的駕駛員的操作的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駕駛模式切換控制中,所述控制裝置在進行向能夠應對所述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的切換之后,進行從所述自動駕駛控制向所述手動駕駛控制的切換。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駕駛模式切換控制中,所述控制裝置同時進行向能夠應對所述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的切換和從所述自動駕駛控制向所述手動駕駛控制的切換。
4.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個駕駛模式包括僅以所述電動機的驅動力使所述車輛行駛的電動機行駛模式,
能夠應對所述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是所述電動機行駛模式以外的駕駛模式。
5.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個駕駛模式包括至少使所述內燃機運轉而使所述車輛行駛的行駛模式,
能夠應對所述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是該至少使所述內燃機運轉而使所述車輛行駛的行駛模式。
6.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駛用驅動力輸出裝置能夠進行串聯(lián)行駛模式和并聯(lián)行駛模式之間的切換,所述串聯(lián)行駛模式是利用所述電動機的驅動力使所述車輛行駛而所述內燃機主要用于發(fā)電的模式,所述并聯(lián)行駛模式是利用所述電動機和所述內燃機中的任意一方或雙方的驅動力使所述車輛行駛的模式,
能夠應對所述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是所述串聯(lián)行駛模式。
7.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駛用驅動力輸出裝置具備變速器,該變速器具備:
第一輸入軸,其與所述電動機連接,并且經由第一動力傳遞要素選擇性地與所述內燃機連接;
第二輸入軸,其經由第二動力傳遞要素選擇性地與所述內燃機連接;
輸出軸,其向驅動輪輸出動力;
第一變速機構,其包括選擇性地與所述第一輸入軸連接的多個變速用齒輪;以及第二變速機構,其包括選擇性地與所述第二輸入軸連接的其它多個變速用齒輪,
所述多個駕駛模式包括內燃機行駛模式,所述內燃機行駛模式是在使所述內燃機運轉的狀態(tài)下連接所述第一動力傳遞要素或所述第二動力傳遞要素從而以所述內燃機的驅動力使所述車輛行駛的模式,
能夠應對所述請求驅動力的驅動力的范圍大的駕駛模式是所述內燃機行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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