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汽車的控制方法及其控制裝置、電子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811290053.6 | 申請日: | 2018-10-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14336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1-12 |
| 發明(設計)人: | 郭圣杰;吳秀奇;何靜琳;潘洪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7/10 | 分類號: | B60L7/10;B60L15/2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張潤 |
| 地址: | 518118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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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汽車 控制 方法 及其 裝置 電子設備 | ||
1.一種電動汽車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汽車包括主電機和輔助電機,所述方法包括:
判斷所述電動汽車是否進入再生制動;
如果所述電動汽車進入再生制動,計算所述電動汽車的需求再生制動扭矩;
判斷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是否超出了當前轉速下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最大扭矩;
如果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超出了當前轉速下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最大扭矩,由主、輔助電機根據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機械功率、主電機和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共同提供需求再生制動扭矩,所述由主、輔助電機根據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機械功率、主電機和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共同提供需求再生制動扭矩,包括:
步驟1,將輪端制動扭矩分配給所述主、輔助電機提供,以計算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
步驟2,計算所述主、輔助電機的機械功率;
步驟3,根據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機械功率,調整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
步驟4,判斷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是否在所述主電機和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
若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不在所述主電機和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則重復步驟1、2、3、4;
若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在所述主電機和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則根據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提供需求再生制動扭矩。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斷所述電動汽車是否進入再生制動,包括:
獲取所述電動汽車的加速踏板開度和剩余電量;
判斷所述加速踏板開度是否小于等于第一預設閾值;
如果所述加速踏板開度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預設閾值,則判斷所述剩余電量是否小于等于第二預設閾值;
如果所述剩余電量小于等于所述第二預設閾值,則確定進入再生制動。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所述電動汽車的需求再生制動扭矩包括:
獲取所述電動汽車的制動踏板開度、整車質量、輪胎滾動半徑;
根據所述電動汽車的制動踏板開度、整車質量、輪胎滾動半徑,計算所述電動汽車的整車減速度和輪端制動扭矩;
根據所述輪端制動扭矩,計算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汽車的回饋模式包括滑行回饋模式和制動回饋模式,在所述計算需求再生制動扭矩之后,還包括:
判斷所述制動踏板開度是否等于第三預設閾值;
如果所述制動踏板開度等于所述第三預設閾值,則選擇滑行回饋模式;
如果所述制動踏板開度不等于所述第三預設閾值,則選擇制動回饋模式。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所述主、輔助電機的機械功率,包括:
獲取所述電動汽車的車速;
根據所述電動汽車的車速和所述主、輔助電機的速比,計算所述主、輔助電機的轉速;
根據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和所述主、輔助電機的轉速,計算所述主、輔助電機的機械功率。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據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機械功率,調整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包括:
根據所述主、輔助電機的轉速,獲取所述電動汽車的最大允許充電功率;
根據所述電動汽車的能量轉換效率、最大允許充電功率、主電機和輔助電機的扭矩外特性曲線,獲取調整后的所述主、輔助電機的再生制動扭矩。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斷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是否超出了當前轉速下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最大扭矩之后,還包括:
如果所述需求再生制動扭矩未超出所述當前轉速下輔助電機的高效區間最大扭矩,由輔助電機提供需求再生制動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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