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控制裝置、人力驅動車系統及控制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245778.3 | 申請日: | 2018-10-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969330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7-05 |
| 發明(設計)人: | 西野高史;高橋利彥;高山仁志;中倉正裕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島野 |
| 主分類號: | B62M6/45 | 分類號: | B62M6/45;B62M6/5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磐華律師事務所 11336 | 代理人: | 董巍;劉明霞 |
| 地址: | 日本大阪府堺***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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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裝置 檢測裝置 人力驅動車 功耗 可見光 電磁波 檢測 | ||
1.一種控制裝置,其為檢測裝置的控制裝置,該檢測裝置設置于人力驅動車以檢測除了可見光以外的頻率大于或等于30GHz的電磁波,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以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中的至少任意一者控制所述檢測裝置,該第二模式與所述第一模式相比功耗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基于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相關的信息,以所述第一模式和所述第二模式中的至少任意一者控制所述檢測裝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相關的信息包括如下信息中的至少一者: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的振動相關的信息、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的總重量相關的信息、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的旋轉體相關的信息、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的操作裝置相關的信息、以及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的上鎖裝置相關的信息。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當在第一規定時間之內未獲取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相關的信息的情況下,以所述第二模式控制所述檢測裝置。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控制所述檢測裝置,以使所述檢測裝置間歇性地工作。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停止對所述檢測裝置的電力供給。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以所述第一模式、所述第二模式、以及第三模式中的任一模式控制所述檢測裝置,該第三模式與所述第一模式和所述第二模式相比功耗小。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當在第二規定時間之內未獲取與所述人力驅動車相關的信息的情況下,以所述第三模式控制所述檢測裝置。
9.根據權利要求7或8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第三模式下,停止對所述檢測裝置的電力供給。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檢測裝置輸出除了可見光以外的頻率大于或等于30GHz的電磁波,并檢測反射回來的所述電磁波。
11.根據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檢測裝置檢測紫外線、紅外線、亞毫米波、和毫米波中的至少一種。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檢測裝置輸出包括紫外線、紅外線、亞毫米波和毫米波中的至少一種的電磁波,并檢測反射回來的所述電磁波。
13.一種人力驅動車系統,其具備,
檢測裝置,其檢測除了可見光以外的頻率大于或等于30GHz的電磁波;以及
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系統,其中,
還具備電力供給裝置,其向所述檢測裝置供給電力。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系統,其中,
所述電力供給裝置包括發電部和蓄電部中的至少任意一者。
16.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系統,其中,
所述檢測裝置包括殼體,所述電力供給裝置設置于所述殼體。
17.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人力驅動車系統,其中,
所述電力供給裝置與所述檢測裝置分開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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