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交通事故報警系統及其自動報警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230102.7 | 申請日: | 2018-10-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61518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15 |
| 發明(設計)人: | 韓景鋒;楊土超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8B25/10 | 分類號: | G08B25/10;G08G1/16;H04B1/3827;H04W4/02;H04W4/48;H04W4/8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匯智容達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44238 | 代理人: | 潘中毅;熊賢卿 |
| 地址: | 510030 廣東省廣州市越***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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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交通事故 報警 系統 及其 自動 方法 | ||
1.一種交通事故報警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穿戴式智能裝置以及與所述穿戴式智能裝置可通信地連接的車載電子設備,所述穿戴式智能裝置包括控制器以及分別與所述控制器連接的移動藍牙模塊和移動通信模塊;所述車載電子設備用于在汽車發生碰撞時生成汽車碰撞信息,并將所述汽車碰撞信息發送至所述移動藍牙模塊;所述控制器用于根據所述移動藍牙模塊接收到的所述汽車碰撞信息,控制所述移動通信模塊進行報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交通事故報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式智能裝置還包括與所述控制器連接的GPS定位模塊,所述GPS定位模塊用于實時獲取所述穿戴式智能裝置的當前位置信息;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所述當前位置信息,并將所述當前位置信息通過所述移動通信模塊發送給預定接收方。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交通事故報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式智能裝置還包括與所述控制器連接的操作輸入模塊,所述操作輸入模塊用于輸入操作信息以控制所述移動通信模塊與預定接收方的通信。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交通事故報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載電子設備包括檢測模塊和車載藍牙模塊;所述檢測模塊用于實時檢測汽車是否發生碰撞,并在汽車發生碰撞時生成汽車碰撞信息;所述車載藍牙模塊用于接收檢測模塊生成的汽車碰撞信息,并將所述汽車碰撞信息發送至所述移動藍牙模塊。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交通事故報警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檢測模塊包括碰撞傳感器和振動傳感器,所述碰撞傳感器用于實時檢測汽車發生碰撞時的強度信號,所述振動傳感器用于實時檢測汽車發生碰撞時的振動信號。
6.一種使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交通事故報警系統進行交通事故自動報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所述車載電子設備在汽車發生碰撞時生成汽車碰撞信息;
所述移動藍牙模塊接收所述汽車碰撞信息;
所述控制器根據所述汽車碰撞信息控制所述移動通信模塊建立穿戴式智能裝置與預定接收方之間的無線通訊以進行報警;若建立通訊失敗,則繼續建立通訊直至成功。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動報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如下步驟:
穿戴式智能裝置的GPS定位模塊獲取穿戴式智能裝置的當前位置信息;
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移動通信模塊周期性地把所述當前位置信息發送至預定接收方。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自動報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如下步驟:
穿戴式智能裝置的操作輸入模塊接收穿戴式智能裝置用戶輸入的操作信息;所述控制器根據所述操作信息控制所述移動通信模塊選擇與預定接收方或其他接收方進行通信。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動報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如下步驟:
所述車載電子設備的檢測模塊實時檢測汽車是否發生碰撞,并在汽車發生碰撞時生成汽車碰撞信息;
所述車載電子設備的車載藍牙模塊接收檢測模塊生成的汽車碰撞信息,并將所述汽車碰撞信息發送至所述移動藍牙模塊。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自動報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載電子設備的檢測模塊實時檢測汽車是否發生碰撞,并在汽車發生碰撞時生成汽車碰撞信息具體包括:
所述檢測模塊實時檢測汽車發生碰撞時的強度信號和振動信號,并根據所述強度信號和振動信號確定汽車是否發生碰撞并生成所述汽車碰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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