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811067658.9 | 申請日: | 2018-09-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552323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2-18 |
| 發明(設計)人: | 尾崎昂;森谷貴行;立畑哲也;原田翔次;佐藤諒 | 申請(專利權)人: | 馬自達汽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W30/14 | 分類號: | B60W30/14 |
| 代理公司: | 上海華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300 | 代理人: | 劉煜 |
| 地址: | 日本國廣島縣***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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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控制 裝置 | ||
1.一種車輛控制裝置,具備:
控制部,在執行駕駛輔助模式時,該控制部根據存儲的設定車速執行車輛的速度控制;
操作部,該操作部能夠由駕駛員操作;以及
限制速度識別部,該限制速度識別部獲取對于行駛道路的限制速度,
該車輛控制裝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駕駛輔助模式包含:執行所述速度控制的活躍狀態;以及使所述速度控制暫時不執行的待機狀態,
所述操作部具備恢復開關,
在所述待機狀態下,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恢復開關的操作,在所述控制部存儲有所述設定車速的情況與未存儲所述設定車速的情況下存儲不同的速度值作為設定速度,
在所述控制部存儲有所述設定車速的情況下,維持該設定車速的存儲,
在所述控制部未存儲所述設定車速的情況下,存儲所述限制速度識別部所獲取的限制速度作為所述設定車速,
在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待機狀態下的所述恢復開關的操作,將所述限制速度識別部所獲取的限制速度存儲為所述設定車速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將所述駕駛輔助模式維持為待機狀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待機狀態下的所述恢復開關的操作,維持所述控制部所存儲的所述設定車速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將所述駕駛輔助模式從待機狀態切換成活躍狀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操作部具備取消開關,該取消開關用于在執行所述駕駛輔助模式時將所述駕駛輔助模式從所述活躍狀態切換成所述待機狀態,
在所述活躍狀態下,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取消開關的操作,將所述限制速度識別部所獲取的限制速度存儲為所述設定車速。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操作部具備速度設定開關,該速度設定開關用于對設定車速進行設定,
在將所述限制速度識別部所獲取的限制速度存儲為設定車速起直到經過規定時間為止,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速度設定開關的操作,將所述駕駛輔助模式從待機狀態切換成活躍狀態。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經過所述規定時間后,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速度設定開關的操作,變更存儲的所述設定車速。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待機狀態下,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恢復開關的操作,將所述駕駛輔助模式切換成執行使用了所述控制部所存儲的設定車速的所述速度控制的活躍狀態,
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恢復開關的操作,
在所述活躍狀態的情況下,將所述限制速度識別部所獲取的限制速度存儲為所述設定車速,
當在所述待機狀態下所述控制部未存儲所述設定車速時,將所述限制速度識別部所獲取的限制速度存儲為所述設定車速。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當在所述活躍狀態下通過所述速度控制使所述車輛停止時,直到所述恢復開關被操作為止,所述控制部都維持停止狀態,所述控制部響應于所述恢復開關的操作來允許所述車輛的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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